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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福建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的通知
2013-05-06 10:23  

福建省總工會

文件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閩工〔2013〕13號

各設區市教育工委、教育局、總工會、教育工會,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平潭綜合實驗區工會工委,各高等院校,省屬中職學校、中小學、幼兒園:   

為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下發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的作用,進一步規範教代會工作,落實教代會職權、履行教代會職能、發揮教代會作用,現將《福建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印發給你們。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福建省總工會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2013年2月4日   

福建省實施《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製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更好地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指導方針,切實保障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促進和諧校園建設。根據《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類學校必須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製度,落實好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審議權、通過權、評議監督權等民主權力,實行學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   

第三條教代會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途徑,是教職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是建設現代學校製度、推動教育體製改革的重要體現,是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發展和諧勞動人事關係的必然要求,是加強學校黨的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客觀需要,也是學校領導體製和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政策,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教育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團結和動員教職工為完成學校各項任務、創建和諧校園和促進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六條教代會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教代會的主要職權   

 

第七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建議權。   

參與學校章程草案的製定,聽取和修訂有關報告;定期聽取和討論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校務公開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學校發展、建設、改革等重大問題,對學校的辦學定位、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財務預決算、校務公開工作、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科研、管理和後勤等方麵工作,以及其他有關學校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權。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履行以下程序:   

教代會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方式履行審議通過權。大會表決的方案或辦法須經全體教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對未獲得學校教代會通過的方案或辦法,而又確需實施的議案,應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教育工會。在廣泛征求意見進行修改後進行複議,再次召開教代會進行審議通過。不能以黨政工聯席會議、學校工會委員會、學校教代會代表團團長、大會主席團成員、執行委員會或專門委員會擴大會議等其它方式審議通過;   

審議通過的方案、政策或辦法等由校長頒布實施。未經審議或經審議表決未能通過的不得實施。   

3.評議監督權。   

根據教育工委、教育行政部門黨委(黨組)、工會和組織(人事)部門的部署,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建立學校領導幹部民主評議工作製度。評議以領導幹部的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製為依據,評議的內容為德、能、勤、廉、績等五個方麵,對參與被評議的幹部年度考核等提出建議意見。經教代會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大多數教職工不認可的學校領導幹部,其上級幹部管理部門應采取相應的組織措施。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幹部應在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指導下,教育工會和學校工會要積極參與評議工作。切實做到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黨政組織考核與群眾民主評議相結合,選任考核與獎懲製度相結合。   

聽取和評議上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還可以通過校務公開、聽證會、質詢會、代表巡視、教代會評估製度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使教代會和教職工代表更好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製度和決策的執行和落實。   

4.其它民主權力。   

聽取和討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以及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學校教代會(大會)的意見、建議和通過的事項,都必須作出會議決議。   

教代會製度是校務公開的基本載體。要把校務公開的對內公開與麵向社會的對外公開結合起來,切實保障教職工及全社會對教育公益事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要積極探索和拓展校務公開等其他的學校民主製度建設的途徑和渠道。   

學校重大決策必須通過並提交教代會審議,未經教代會審議的不應實施;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經過教代會票決等通過,並向教職工公開,未公開又未經教代會通過的有關決定視為無效;學校領導幹部違反教代會決議的有關規定,導致矛盾激化,影響學校和社會穩定的,要實行責任追究。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是學校教代會的主體。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學校在職教職工,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有當選教職工代表的資格。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條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製度;勝任並做好本職工作,掌握一定的業務知識和民主管理知識,積極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活動;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熱心為教職工說話辦事,作風正派,處事公道;密切聯係群眾,能夠代表教職工群眾利益,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並擁有良好的群眾基礎。   

第十條 教代會的代表以二級單位為選區,由教職工選舉產生。   

教代會的代表的構成應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群眾性。代表中應有教師、科研人員、領導幹部、職工和群團組織代表,其中一線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教代會代表的產生要充分發揚民主。由選區(部門工會)為單位,按分配的名額直接選舉產生。學校黨政工團主要領導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的人選,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代表須獲該選區半數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   

代表選出後,由部門工會(工會小組)負責將選舉結果形成書麵報告,連同選舉的原始材料,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或校工會。按選舉單位(選區)建立教職工代表團(組),並民主推選團(組)長。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一條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對選舉結果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有效後,並進行公示。代表資格審查結果,要形成書麵報告,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小組),在換屆大會預備會上向代表報告。書麵報告中,應包括本屆代表產生的過程,代表的構成等方麵的內容。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製,任期3年或5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退休,代表資格自行中止。代表違法違紀或嚴重失職,或連續二次無故未請假,不履行教代會代表職責而失去教職工信任的,原選舉單位可以向教代會主席團或工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經同意後,進行重新選舉。罷免、更換或補選代表,須獲得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過半數建議並經過黨政工聯席會議同意,按照有關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邀請學校有關未當選的領導幹部、群團幹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和離退休幹部、教師代表參加教代會。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名,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產生,但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的十分之一。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發言權,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按規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對大會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大會各項議題的討論、審議;   

3.有權向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提出建議或批評;   

4.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或批評,參與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詢問、檢查與督促;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製、阻撓和打擊報複時,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理論政策水平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及時將教代會情況通報教職工,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的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係教職工群眾,搞好調查研究,寫好提案。收集和如實反映教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熱心為教職工服務,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黨政做好教職工工作;   

4.模範地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的各項規章製度,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在推進學校改革、促進學校發展、維護安定穩定,在建設和諧校園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 教代會的組織規則   

第十七條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下(含80人)的學校,應當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製度。教職工人數在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確定:其中教職工200人以下的學校,教職工代表按60%至80%;教職工201人至500人的學校,教職工代表代表名額不低於100人;教職工501人至1000人的學校,教職工代表按25%至35%的比例確定;教職工1000人至2000人以下的學校代表名額不低於200人;教職工2000人以上的學校,教職工代表名額按10%至15%的比例確定。   

教職工大會製度的性質、職權、領導關係、組織製度、運作規則、工作程序與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相同。   

第十八條 教代會在代表中推薦人選,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本屆教代會正式代表,由學校各方麵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黨政工的主要領導幹部,中層以下的教職工代表應超過60%,教師代表應占多數。主席團的人數根據學校規模大小自行確定。由籌備(領導)小組提名,提交預備會議通過。   

教代會主席團實行非常任製。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開好大會,領導組織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聽取和綜合各代表組(團)對各項議題的討論和審議意見;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根據需要可以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秘書長一般由工會主席擔任。    

第十九條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代會,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為有效。閉會期間如遇有重大事項,或與教職工切身利益關係重大的問題,經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召開代表會議。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議題,應當根據政治經濟和教育的形勢任務、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黨政和工會提交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設立若幹個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表中產生,教師代表應占多數,由教代會籌備組或工會提出人選,經主席團審議,提交大會通過。各校可根據實際,設立專門委員會(小組)並確定其主要職責。   

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教代會負責。其主要職責:審議準備提交教代會討論的與本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業務有關的議案,進行調查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會議期間收集、整理教職工代表對與本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業務有關的議案的意見、建議,提交主席團作為修改議案、決議、決定的依據;對教代會作出的與本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業務有關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以及提案的落實進行督促、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向教代會彙報或報告。   

第二十二條 教代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學校工會作為工作機構,承擔聯係協調職責。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係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建立和健全教代會的檢查、評估和報告製度,教代會代表巡視、谘詢和培訓等製度,切實落實閉會期間教職工在學校的民主管理工作。   

高等院校一般應在院、係建立二級教代會製度,二級工會或部門工會作為其工作機構。鄉鎮中心小學所屬小學、幼兒園教職工人數達到30人的一般應建立二級教工大會。集團化辦學的單位,可按不同性質的組成單位分別建立教代會。積極探索市(縣、區)和鄉(鎮)教代會製度。   

第五章 教代會籌備工作   

第二十三條 建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籌備(領導)小組根據學校實際和會議需要可設立若幹工作組,一般應設:秘書組、代表資格審查組、提案審查組、宣傳組、會務組等。   

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一般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和教師代表組成,學校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校長、工會主席任副組長。   

第二十四條 大會召開前,應確定教代會中心議題。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應根據學校中心任務,針對學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在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經與學校黨政工聯席會議協商,確定大會中心議題。   

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需提交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或決定的文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後再交給籌備(領導)小組。凡屬審議建議類的文件應當在教代會召開前發給代表;屬審議通過類和審議決定類的文件應當提前發給代表,使與會的教職工有較充裕的時間思考並提出意見。   

第二十六條 學校行政負責起草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校務公開、規章製度等有關專題報告並擬好提交大會審議的方案。組織幹部部門負責製定民主評議幹部方案,並邀請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成員參與討論確定方案。教代會有關工作組(籌備組)抓緊做好需向大會彙報的準備工作。   

第二十七條 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提出大會主席團人員建議名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建議名單;專門工作組的組成方案;擬定會議日程、議程;確定需要邀請出席大會的有關方麵負責人;編製會議經費預算;做好提案征集工作和代表培訓工作。   

第二十八條 教代會召開或換屆,由學校工會提出工作方案,報同級黨組織批準,按照批準的方案實施,並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工會。換屆大會應按民主程序做好教代會代表的選舉工作。製定的選舉方案內容包括:代表人數組成比例、代表條件、選區劃分、代表名額分配、選舉辦法和具體要求和組織實施方法。   

第二十九條 教代會籌備工作情況,由籌備(領導)小組負責人向學校黨委(黨總支、支部)或黨政工聯席會議報告,會議研究確定大會的主要事項,由學校黨組織下發召開教代會的通知,或批轉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關於召開教代會的報告。   

第六章 教代會提案工作   

第三十條 教代會應建立健全提案征集、辦理製度。提案工作小組負責提案收集、分類整理、審核、受理、存檔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組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代會代表,一般在每次大會召開前1個月發出提案征集的通知和表格,進行提案征集並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訖時間。   

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或多人)正式代表提出後,須有3人以上教職工附議。提案也可以代表團(小組)名義集體提出。代表團(小組)的團(組)長作為提案人,需有該代表團(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附議。提案人、附議人需親自簽名。   

第三十二條 提案的審查、立案:   

1.提案工作組收到教職工代表提案後,應及時進行審查、登記、分類、整理。內容相同的進行並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小組對提案進行立案。立案原則: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於學校行政職權範圍內能處理的問題;符合學校實際且具有實際價值或作用,涉及廣大教職工利益;對有爭議的提案,提交大會主席團確定是否立案。   

3.經審查立案後的提案,都要填寫提案處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應作為意見轉有關部門處理,告知提案人,並說明原因,作為建議內容歸檔。   

4.重大提案應提交學校黨委(總支、支部)、校長辦公會議或黨政工聯席會議討論決定,如確需教代會討論、決定的應列為大會議題。   

第三十三條 提案的辦理與反饋:   

符合受理條件的提案經提案工作小組轉校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定人、定時,認真處理,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提案處理意見或落實情況反饋給提案人。   

提案工作小組在教代會上報告本次教代會提案征集情況和上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落實情況。   

第七章 教代會議程   

第三十四條 教代會預備會議主要議程:   

教代會預備會議由上屆主席團或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負責主持,全體教代會正式代表參加。   

1.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或大會主席團負責人向大會報告本次教代會的籌備情況(作籌備工作報告),提出大會議程和議題的建議;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所作的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換屆時);   

3.作關於代表增替補情況的說明(有代表需增補、替換時);   

4.通過大會主要議題和議程;   

5.通過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6.通過專門工作組人員組成方案;   

7.通過、決定大會其它事項;   

預備會議一般采取舉手表決方式。   

第三十五條 教代會正式會議的基本程序:   

大會召開前,由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代表人數(與會代表超過應到會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為有效),並報告大會議程。   

1.宣布大會開幕;   

2.學校領導致辭;   

3.上級領導講話;   

4.作學校工作報告;   

5.教代會和工代會合開的,應當增加以下內容:學校工會主席作工會工作報告;學校工會財務負責人作工會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學校工會經審委主任作經審工作報告。工會換屆會議,還應增加工會選舉內容。原則上學校應分別召開教代會和工代會。    

6.作學校財務報告和校務公開報告;   

7.作提案工作報告;   

8.由工會主席或由教代會主席團負責人、秘書長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小組報告上次教代會決議、決定的落實及提案的處理等情況;   

9.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或提案工作組作提案征集情況報告;   

10.主席團負責人或工會主席報告教代會閉會期間,召開主席團或聯席會議所決定的教代會職權範圍內的問題,向大會作出說明,提請大會確認;   

11.以代表團(小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方案、決議草案進行討論、審議;   

12.教職工代表作大會發言;   

13.進行大會選舉、通過專門工作小組組成方案或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並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通過大會決議或作出決定;   

14.學校領導講話;   

15.大會閉幕。   

在以上會議程序中,作學校工作報告、學校財務報告、校務公開報告和提案工作報告是每次教代會必不可少的議程,其他會議議程,各校可以視具體情況作適當增減。   

教代會正式會期,應根據各校實際情況而定。教代會正式會期要安排一定的時間用於教職工代表分組討論、主席團活動以及學校領導研究教職工代表意見和建議。   

第八章 教代會工作製度   

第三十六條 根據學校的具體情況,教代會可建立以下一些工作製度:   

1.調查研究製度。學校工會和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教代會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查與研究並向會議提出建議。   

2.谘詢和溝通製度。定期或不定期采用“座談會”、“懇談會”、“谘詢會”等形式,組織教職工代表或代表團(組)長與學校領導,就教職工和學校普遍關心的問題,進行溝通協商。   

3.代表檢查和視察製度。組織代表或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成員,定期或不定期對教代會決議的貫徹及提案的落實等情況進行檢查、視察,促進工作、決議的落實。   

4.民主管理接待日製度。規定每季度(月)的一天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學校工會或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人,接待教職工代表和教職工來訪,及時做好釋疑解惑工作。   

5.提案評選製度。學校工會和教代會提案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對本屆或每次教代會的提案進行評選。對評選出的優秀提案給予獎勵,不斷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6.代表培訓製度。每次教代會或對換屆新選出的教職工代表,應進行形勢任務、教代會及民主管理基本理論、知識培訓;每次教代會開會前,結合主要議題,可進行專題培訓,不斷提高代表參政議政的能力和素質。   

7.檢查評估製度。各級教育黨政工組織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對地方和學校是否按期召開教代會和職權、程序落實情況、會議成效等進行檢查指導評估,及時總結推廣經驗,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8.立卷歸檔製度。教代會的文件、會議資料等,按照文書檔案管理規範立卷歸檔,由學校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九章 教代會與黨組織、行政和工會關係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健全教代會製度是學校黨組織、行政和工會共同的責任。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工會承擔工作機構的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組織要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保障教代會在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研究教代會工作,協調、解決教代會遇到的各類問題;為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九條 校長要支持教代會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認真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落實教代會作出的決定、決議,促進有關部門認真辦理教代會提案,自覺接受教代會的監督;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經費保障和時間安排;學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學校工會完成教代會各項工作的任務,為學校民主管理創設良好的環境。   

第四十條學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並承擔下列工作任務:   

1.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和會務工作。做好教代會文件資料立卷歸檔工作。   

2.負責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配合黨政部門做好學習宣傳貫徹大會精神;組織代表巡視、督查大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協調專門工作小組開展活動。   

3.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受理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建議和申訴。   

4.組織教職工選舉教代會代表或增補教職工代表。   

5.做好教職工代表的培訓。   

6.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召開教代會實行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工會報告製度。各級教育黨政主管部門和上級工會要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指導。   

各級教育係統黨組織要把學校民主政治建設納入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文明學校評比和領導班子考核評價體係的基本依據;各級教育行政組織應將學校教代會建設、校務公開等民主管理工作作為教育督導和學校評估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教育工會必須將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工作作為工會源頭參政議政、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和先進(模範)教工之家評估的重要措施加以落實。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教代會應參照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各級教育係統黨政工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未建立教代會製度的學校進行檢查和評估,並作為學校和主要領導當年評優評先等的重要依據。未建立教代會製度或當年未召開教代會的學校主要領導不得參加係統、單位當年的評先評優。   

第四十四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黨政工組織和學校可根據本辦法製定相應的實施規程,學校應製定教代會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總工會、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和福建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2013年2月4日起實行。1998年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省教育委員會、原省教育工會印發的《福建省教育係統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同時廢止。   

附件:1.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表   

2.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議表   

3.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答複表   

附件1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表

(第 屆第 次會議)   

類別:    

編號:    

案由(題目)    

提案人:    

附議人:    

代表團名稱: 提案日期:    

(下欄由提案工作專門委員會填寫)   

經過提案工作專門委員會審理立案,本提案請以下部門辦理   

處理部門   

主辦   

年 月 日    

聯辦   

年 月 日    

編號:   

收案日期:   

一、案由分析:   

二、解決建議:   

提案人姓名及通訊地址

 

(第一提案人姓名填在首行,姓名請書寫端正。)   

姓 名   

通 訊 地 址   

電 話   

e-mail   

團體提案單位名稱

代表團名稱:    

聯係人: 聯係電話:    

聯係e-mail:    

附件2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建議表

第 屆第 次會議   

類別:    

編號:    

建議人   

單位   

建   

議   

內   

容   

建   

議   

措   

施   

年 月 日   

處   

理   

部   

門   

主辦   

年 月 日   

聯辦   

年 月 日   

注:本表隻填寫一個提案內容,一式兩份   

附件3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答複表

第 屆教代會第 次會議第 號提案   

案由   

(題目)   

提案人   

承   

辦   

部   

門   

處   

理   

意   

見   

(請寫清楚提案辦理進展情況,包括落實情況、時間進度或存在困難及不能辦理的原因等)   

負責人簽名: 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承辦人聯係電話、手機   

領導批閱   

年 月 日   

提   

案   

人   

反   

饋   

意   

見   

提案人對以上處理意見是否滿意,請在以下欄內打“√”   

滿   

意   

基本   

滿意   

一般   

不   

滿   

意   

附言:   

提案人簽名:   

年 月 日   

備注:本答複表一式四份,分送提案人、教代會提案工作專門委員會、學校辦公室及承辦單位留底各一份。   

福建省總工會辦公室 2013年2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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