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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實施《福建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2019年5月修訂)
2019-05-24 11: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福建省社會科學規劃項目(以下簡稱省社科規劃項目)管理工作,提高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使用效益,促進多出優秀成果、多出優秀人才,更好地發揮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示範引導作用,推動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繁榮發展,充分發揮認識世界、傳承文明、創新理論、谘政育人、服務社會的重要功能,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社科規劃項目用於資助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和培養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重點支持關係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支持有利於推進我省哲學社會科學創新體係建設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支持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和跨學科綜合研究,支持我省具有重大價值的曆史文化遺產搶救和整理研究,支持對我省哲學社會科學長遠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礎研究等。

第三條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來源於福建省財政撥款。

省財政將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列入預算,並隨著省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逐年增加投入。

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的預算、財務依法接受省財政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省社科規劃項目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我省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條省社科規劃管理工作必須堅持正確導向、突出學術水準、注重科學管理、服務專家學者,倡導和弘揚理論聯係實際的優良學風。

第五條組織實施省社科規劃項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揮哲學社會科學界專家學者的作用,采取宏觀引導、自主申請、平等競爭、同行評審、擇優支持的機製。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福建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領導省社科規劃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提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方針原則的政策措施,對省社科規劃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二)製定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省社科規劃項目資助方向和資助重點;

(三)審批省社科規劃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選題規劃,審批省社科規劃項目;

(四)製定省社科規劃項目管理辦法,會同省財政部門製定省社科規劃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福建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社科規劃辦)為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根據福建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以下簡稱省社科聯)的“三定”方案,係省社科聯的業務處室,負責省社科規劃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和省社科聯黨組的工作部署,向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和省社科聯黨組報告省社科規劃管理工作;

(二)執行和落實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製定和實施省社科規劃項目年度經費預算和項目選題規劃;

(三)受理省社科規劃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立項;

(四)監督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和資助經費使用;

(五)組織省社科規劃項目研究成果的鑒定、審核、驗收以及宣傳推介;

(六)承辦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和省社科聯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承辦全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辦公室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我省的高等學校、黨校、社會科學院等科研院(所),黨政機關研究部門,其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社會科學研究機構,作為省社科規劃項目申請和管理的責任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本單位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

(二)審核本單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規範性;

(三)提供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的條件;

(四)跟蹤管理省社科規劃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

(五)配合省社科規劃辦對省社科規劃項目的實施和資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六)配合省社科規劃辦做好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

(七)承辦省社科規劃辦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省社科規劃辦應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省社科規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等管理製度。

第三章 項目與規劃

第十條省社科規劃項目設立年度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特別委托項目等項目類型。省社科規劃辦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項目類型。項目等級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一般項目、青年項目。

年度項目包括年度重大項目、年度重點項目、年度一般項目、年度青年項目、西部扶持項目、台胞專項扶持項目等。

第十一條年度重大項目包括省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項目,資助我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及黨的建設的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資助對我省哲學社會科學發展起關鍵性作用的重大基礎理論問題研究。省社科規劃辦根據當年度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編製課題指南。

省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項目,資助我省社會科學研究基地的科學研究。

第十二條年度重點和一般項目,資助對推進理論創新和學術創新具有支撐作用的一般性基礎研究,以及對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踐具有指導意義的專題性應用研究。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實行限項申報。重點項目根據評審的具體情況可以轉為一般項目,一般項目不能轉為重點項目。

第十三條年度青年項目資助培養35周歲以下哲學社會科學青年人才。

西部扶持項目資助我省獲得國家社科基金西部項目資助資格的高校培育國家社科基金西部項目研究人才。

台胞專項扶持項目資助在閩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台灣同胞。

第十四條後期資助項目包括應用研究和基礎研究後期資助項目,資助圍繞我省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及黨的建設等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中有理論高度、有實踐價值的研究成果或哲學社會科學各學科的基礎性研究優秀學術成果。

第十五條特別委托項目資助由省委省政府領導交辦、省社科聯或有關部門工作需要提出的課題研究。

第四章 申請與評審

第十六條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獨立開展研究和組織開展研究的能力,能夠承擔實質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

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或者博士學位申請項目,必須有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專家進行書麵推薦,青年項目除外。申請青年項目的申請人年齡不超過35周歲;

(四)黨政實際工作部門人員需具有處級以上(含)領導職務;

(五)在研的省部級以上(含)各類縱向項目負責人,不得申報,特殊情況除外;

(六)正式受聘於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員,可以根據相關條件申請。在站博士後人員均可申請,不再要求在職;其中在職博士後可從所在工作單位或博士後工作站申請,全脫產博士後從所在博士後工作站申請。

第十七條省社科規劃辦根據省社科聯年度工作部署,發布項目申報公告,明確具體申報條件、資助額度、評審立項方式等。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申請人,應當根據申報公告的要求確定研究課題。

應用研究項目應當緊貼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突出研究的現實針對性;基礎研究項目應當瞄準國內國際學術發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創性。

第十八條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申請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提出書麵申請。

省社科規劃辦在申請截止30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或者不符合申報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評審立項程序

(一)年度項目

省社科規劃辦對已經受理的年度項目申請,組織省內同行專家進行會議評審或通訊評審,或委托省外相關機構組織省外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省社科規劃辦根據當年度申報評審情況,製定當年度項目立項程序。

年度重大項目實行項目預立項,由省社科規劃辦組織匿名會議評審,評審結果經省社科規劃辦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同意,向省社科聯黨組報告後予以預立項,並下發預立項通知。達到當年度申報公告的正式立項條件的,予以正式立項;其他年度項目根據評審得分從高到低,按各學科給定比率提出擬資助年度項目。西部扶持項目和台胞專項扶持項目原則上從落選的年度項目中按照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選擇立項。年度項目經省社科規劃辦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同意,向省社科聯黨組報告後立項。

(二)後期資助項目

省社科規劃辦對已經受理的後期資助項目申請,達到當年度後期資助項目申報公告正式立項條件的,予以正式立項。後期資助項目經省社科規劃辦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同意,向省社科聯黨組報告後立項。

(三)特別委托項目

省委省政府領導交辦的特別委托項目,經省社科規劃辦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同意,向省社科聯黨組報告後立項。

省社科聯工作需要提出的特別委托項目,經省社科規劃辦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同意,向省社科聯黨組報告後立項。

有關部門工作需要提出的特別委托項目,有關部門需向省社科規劃辦提出書麵申請,省社科規劃辦發布專項申報公告,並對已經受理的委托項目申請與委托單位共同組織同行專家評審或委托省外相關機構組織省外同行專家進行通訊評審,經省社科規劃辦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同意,向省社科聯黨組報告後立項。特殊情況可由委托單位提出書麵申請,由委托單位擬定委托人,經省社科規劃辦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同意,向省社科聯黨組報告後立項。

第二十條省社科規劃辦應當將擬立項項目進行公示,公示期一般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凡對擬立項項目有異議的,可以向省社科規劃辦提出實名書麵意見,並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省社科規劃辦經調查核實予以回複;對公示後無異議的,經省社科規劃辦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同意,向省社科聯黨組報告後立項。省社科規劃辦統一公布立項項目名單,並下達立項通知。

第五章 資助與實施

第二十一條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填寫經費《回執》,並上報省社科規劃辦。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經費支出預算使用資助經費(有關部門委托項目的經費由委托單位負責撥付和管理)。項目負責人、責任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資助經費。

第二十二條省社科規劃項目的研究起始時間以立項通知下達的立項日期為準。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省社科規劃項目申請書的承諾組織開展研究工作,並向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報告項目年度進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最終結項成果鑒定由省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實施,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提交項目結項材料。

特別委托項目最終研究成果鑒定原則上由委托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規定將結項材料提交委托單位。省社科規劃辦依據委托單位出具的結項證明材料辦理結項手續。

最終研究成果的鑒定采取雙向匿名通訊鑒定、會議鑒定等方式,分類組織實施。省社科規劃辦應建立項目鑒定專家庫,實行鑒定意見反饋機製,及時將鑒定未通過項目的專家鑒定意見反饋給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在半年內提交省社科規劃辦進行二次鑒定,二次鑒定未通過的或清理截止日期內未提交結項材料的項目直接予以撤項。省社科規劃辦應及時將結項的項目在省社科聯網站公布。

省社科規劃辦及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應加強項目檔案管理,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二十四條省社科規劃辦對項目實行定期清理製,能夠在清理期內完成的項目不再需要提交延期申請。

第二十五條所有項目成果在期刊上發表或報送有關部門作決策谘詢參考時必須注明省社科規劃項目名稱和項目批準號,否則不予認可。項目成果為專著公開出版的,必須注明省社科規劃項目資助。

第二十六條省社科規劃項目實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負責人必須及時提交書麵申請,經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同意,報省社科規劃辦批準:

(一)改變項目名稱的;

(二)改變最終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有重大調整的;

(四)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問題的階段性研究成果準備出版、發表的;

(五)終止研究的;

(六)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

第二十七條省社科規劃辦、責任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積極宣傳推介省社科規劃項目優秀成果及項目研究中湧現出的優秀人才,並建立穩定的宣傳推介載體和渠道。

省社科規劃辦應將具有重要實踐指導意義和決策參考價值的項目研究成果及時編製《成果要報》報送有關領導和部門。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二十八條省社科規劃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成果存在嚴重政治問題,或者成果未能達到申請書的目標,或者有嚴重違約、違背科研誠信要求行為等情形的,省社科規劃辦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終止或撤銷項目的處理。被終止項目的負責人3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被撤銷項目的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省社科規劃項目。

第二十九條被終止或撤銷的項目,責任單位應當在接到有關通知後30日內按原渠道將項目剩餘資金退回。

第三十條省社科規劃辦建立項目申請人、負責人的信譽檔案,並將其作為批準省社科規劃項目申請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責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規劃辦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

(一)未對申請人或者項目負責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規範性進行審查的;

(二)未履行提供項目研究保障職責的;

(三)縱容、包庇項目申請人、負責人弄虛作假的;

(四)擅自變更項目負責人的;

(五)不配合省社科規劃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的;

(六)截留、挪用資助經費的。

第三十二條評審專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社科規劃辦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不再聘請:

(一)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的;

(二)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三)披露與評審有關的未公開信息的;

(四)未公正評審項目申請的;

(五)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評審專家應當從政治方向、學術創新、實踐價值等方麵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審意見,省社科規劃辦對評審鑒定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建立評審鑒定專家信譽檔案。

第三十四條省社科規劃項目評審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給予處分: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開的與評審有關的信息的;

(三)幹預評審專家評審工作的;

(四)利用評審工作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三十五條特別委托項目的負責人應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研究工作。省社科規劃辦可以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省社科規劃涉密項目研究以及省社科規劃辦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外公開有關信息,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福建省社會科學規劃涉密項目管理辦法》的有關保密規定。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的人員,將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符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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