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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技術師院科〔2021〕16號 LD乐动 科研合同管理辦法
2021-04-25 16:44  

 

 

 

 

 

 

 

 

閩技術師院科〔2021〕16號

 

LD乐动 關於印發《福建技術師範

學院科研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

現將《LD乐动 科研合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LD乐动

                                 2021年4月22

 


LD乐动 科研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開放辦學、服務社會和科研成果轉化,加強科研合同管理,提升對外合作科研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高效化,維護學校和教職工在科研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科研合同,是指學校各單位及教職工個人以我校科學研究為標的簽訂的合同(協議)。

第三條  科研合同必須遵循合法、自願、誠信、公平、互利的原則,明確規定合同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凡我校各單位及教職工個人以學校名義所簽訂的科研合同,應當有利於科學研究成果的推廣和進步,有利於維護我校的利益和聲譽。

第四條  科研處為學校科研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研究成果,在訂立合同時,應由有關科學研究成果保密機關核定密級後,按照國家和法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科研合同的簽訂

第六條  簽訂橫向科研合同之前,項目負責人必須認真調查委托方(合作方)的法人地位(個人身份)、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情況,應核實委托方(合作方)以下文件資料:

(一)委托人個人身份信息或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證明委托方(合作方)依法成立的文件;

(二)證明經辦人有權代表委托方(合作方)簽訂相應科研合同的授權委托手續。

必要時還應要求委托方(合作方)提供以下文件:

(一)證明委托方(合作方)資信情況良好的文件;

(二)其他相應的證明文件。

不得與無法人資格的單位和組織簽訂科研合同。

第七條  科研合同的具體內容由我方項目負責人與委托方(合作方)洽談約定。我方項目負責人應對我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負責。遇到重大項目,科研處及任務承擔單位可派代表參與洽談協商,也可請我校法人委托代理人參與談判。

第八條  科研合同建議采用學校指定的範本合同或科技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本,自擬合同文本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合同主體:一方必須是LD乐动 ;

(三)科學研究標的的內容、範圍、技術要求;

(四)研究成果信息和資料,要求提交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七)研究成果秘密的範圍和保密期限;

(八)研究成果所有權的界定、歸屬和分享比例;

(九)承擔風險責任的界定;

(十)項目驗收的標準、方式;

(十一)研究成果使用費、支付方式和時間,以及收益分配比例;

(十二)違約金或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三)後續研究改進的提供、研究成果所有權歸屬的份

額、經費來源;

(十四)爭議的解決辦法、方式;

(十五)名詞和術語等的界定、解釋;

(十六)合同的有效期;

(十七)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代理人)、項目負責人簽字蓋章。

第九條  科研合同文本必須按合同流轉程序辦理, 若科研合同標的額度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具有重大責任、風險的,還必須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審批通過後,方能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科研合同文本經雙方(或多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若幹份,用於合同各方科研合同認定和立項等,其中1份交學校辦公室編號存檔。

第十一條  學校內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基層單位、科研機構,一律無權與政府、企事業單位簽訂科研合同。凡無我校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簽章和我校合同專用章的科研合同,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由我校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自行承擔;若給學校造成連帶損失,學校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三章 科研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條  科研處代表學校對各種科研合同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校內科研任務的有關協調工作。在出現合同爭議時,協助任務承擔單位進行協調,有關協調紀要經當事人簽章後存檔。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將本校承擔的科研合同項目轉移或以委托方的身份與外單位簽訂科研合同。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是負責完成該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五條  科研合同依法簽訂後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或多方)應當全麵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單方麵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  在履行科研合同過程中,若出現我方或委托方(合作方)不能按約履行合同的情況,我方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向科研處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書麵報告,並盡可能與對方協商修改或補充已簽合同的有關條款。合作雙方涉及協商變更合同條款等情況的電信函件,均可作為合同的有效附件,應妥善保存,以作為合同爭議時協調的依據。合同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確定,形成文字材料,經任務承擔單位簽章後報科研處審核、簽章、登記備案,變更額度超50萬元(含50萬元)的按第九條相應條款處理。

第十七條  已簽訂合同的解除或中止,應簽訂解除、中止或終止合同,該合同應由我方法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簽章並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十八條  校內各單位之間的科研合作,合作諸方一律簽訂書麵科研合同,由合作諸方負責人簽章後,交科研處認定、簽章、登記、存檔。

第十九條  科研合同依法簽訂後,我方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將合同文本交科研處和學校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相關經費到校後,由科研處立項,財務處核發科研項目經費本。

第二十條  科研合同履行完畢,我方項目負責人須將委托方的驗收證明或項目結題報告以及有關技術資料送科研處備案,以便彙總結題項目數和歸檔。對有重要應用價值的項目,科研處和所在單位應組織項目組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和鑒定,並進行成果登記和報獎。

第二十一條  橫向科研合同的違約責任。委托方(合作方)違約,我方項目負責人應依據合同約定向對方索取違約金及相應的賠償金。我方人員造成合同延期或達不到合同要求,應及時上報科研處,並追查原因,限期完成合同;如合同確已無法完成,則應立即簽訂中止或終止合同,以防擴大損失,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由我方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科研合同項目的管理。對於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在履行科研合同中拖延計劃進度、未按合同規定執行,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害的,學校將依法追究項目負責人及所在單位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在科研開發及成果轉化活動中,未按學校規定簽訂合同或未按合同條款執行,侵犯學校知識產權,造成學校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壞的,學校有權采取必要措施,製止侵權行為,防止損失擴大,並視情節嚴重程度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

(一)14年內不準申報縱向課題和科研獎勵;

(二)停聘原職務,至少推遲1年職稱評定資格;

(三)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做出,也可以並用。

對給學校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聲譽嚴重損壞的,可以開除其公職,並追回經濟損失;對違反國家法律的,要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  送:校領導

LD乐动 辦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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