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技術師院科〔2021〕14號
LD乐动
關於印發《福建技術師範
學院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單位:
現將《LD乐动
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LD乐动
2021年4月22日
LD乐动
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科研經費管理,促進學校科研創新能力提升,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幹意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高校科技創新能力提升的若幹意見》《福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和各相關單位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項目經費是指各級政府部門下達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各企事業單位委托項目或合作項目提供的研究經費、學校為各級政府部門科研項目提供的配套資金和學校自立的科研項目經費,分為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一)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是指學校通過承擔國家、地方政府常設的或者專項項目取得的科研項目經費。包括政府部門直接下達給我校的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學校作為合作(協作)單位承擔上述來源項目並由項目主持單位轉撥到我校的科研經費及學校自立的科研項目經費。
如果項目資助部門有專門製定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則嚴格按照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執行;如果項目資助部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合同,則嚴格按照合同執行;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是指高校科研人員承擔的非計劃性財政資金或政府購買服務的橫向項目經費。包括學校與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個人簽署合同(含協議,下同)合作進行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等項目經費,以及其他各類非財政資金來源的科研項目經費。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按照“誰投入、誰負責”的原則,依據委托單位與項目承擔方簽訂的合同進行管理並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監管。
橫向科研項目的經費使用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製。項目負責人應對橫向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和經費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三條 科研經費的來源應當合法,其中橫向科研項目應當由學校與委托方簽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書麵合同,禁止通過設立虛假項目取得科研經費。
第四條 學校取得的科研經費,不論其來源渠道,均為學校收入,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製度和學校的相關規定執行,由財務處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章 經費列支範圍
第五條 科研項目經費列支範圍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谘詢費、協作費、實驗室(平台)改裝費、辦公、通訊費、其他支出等。
1.設備費,指研究、開發項目過程中所發生的儀器、設備、樣機購置和自行試製,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和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已在“福建省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協作共用網”上登記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其共享服務能夠滿足項目實施需要的,科研處不再批準利用財政性資金重複購置、試製。
2.材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等。差旅費開支標準按學校有關差旅費報銷規定執行。
6.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研討、谘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因科研需要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答辯會等),其會議人數、天數由項目組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會議費的支出管理參照學校會議費管理辦法相關文件執行。會議代表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原則上按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由會議代表所在單位報銷;因工作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對確需主辦單位(承辦單位)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在會議費等預算中核報。
7.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組人員與國外科研機構合作、培訓及邀請有關專家來閩工作等費用。科研人員出國(境)參加學術交流活動的次數、天數,根據實際需要予以安排,出訪所需經費由項目組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安排和管理。
8.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打印費、書籍購買費、資料費、文獻檢索費、數據采集費、專用軟件購置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與維護費,以及知識產權顧問費等各項費用。
9.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聘用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和社會保險補助等。勞務費預算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製,不設比例限製。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可在勞務費中列支勞務性支出。項目聘用人員中非工資性收入人員,可在勞務費中列支勞務性支出和社會保險補助。
10.專家谘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按標準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谘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谘詢費不得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和參與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
11.實驗室(平台)改裝費,指為改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平台)進行改裝所發生的費用。
12.辦公、通訊費,指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一般性辦公費用及網絡使用費、電話費、傳真費等。
13.協作費,指支付給協作單位承擔的項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費用。
14.其他支出,指與項目研究開發相關且不能列入上述費用的其他必要費用,其他支出應當嚴格控製,加強審核和監督,在申請項目經費預算時單獨列示並注明開支的具體內容,單獨核定。
項目組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簡化預算編製科目,合並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製預算並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實施提供的儀器設備、房屋、水、電、氣、暖消耗和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項目承擔、合作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科技項目經費中重複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縱向項目間接費用不得預算績效支出,隻允許預算管理費,其中科技類項目的管理費占經費總額的7%(含項目實施提供的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的費用),社科類項目的管理費占經費總額的5%。
(三)橫向項目經費預算必須與所簽訂技術合同內容相關,符合相關財務製度規定。
(四)除科研任務書、合同約定外,人員經費預算按以下標準控製:技術開發項目人員費支出比例不超過經費總額的50%;技術轉讓類按照《LD乐动
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執行;技術服務、技術谘詢、規劃類項目人員費支出不超過經費總額的60%;軟科學、軟件和智庫服務類項目人員費不超過經費總額的70%。
勞務費支出標準控製在每月8000元/人以內。引進人才以及臨時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的支出標準在不突破該項目勞務費支出總額的前提下,由項目組編製預算確定。
第三章 經費預算管理
第六條 科研項目經費實行預算管理。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不受縱向科研經費使用範圍和比例的限製。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照項目組編製並經科研處審核的經費預算實施管理。在完成合同任務、經委托單位驗收同意的前提下,橫向科研項目經費的結餘部分可由項目組根據工作內容和合同約定自主安排。縱向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編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組在提交項目申報材料的同時,應當編製科研項目經費的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支出預算應當嚴格按第五條的經費列支範圍編製,不得編製赤字預算。
(二)項目負責人應在科研處和財務處的指導下,按照任務下達部門有關規定和項目實際需要編製經費預算,並經審核後實施。有合作單位的項目,應根據合作協議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和相應的經費預算。
(三)項目結轉及結餘經費
1.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2.項目完成達到預期目標並通過驗收後,項目結餘經費按規定留用2年(包含申請延期項目),由項目組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費支出,並將使用情況報科研處備案;留用期到期後,所結餘經費60%作為項目組獎勵金,30%作為學校科研發展基金,10%作為所在單位科研發展基金。留用期到期未進行分配的,學校將未分配結餘經費結轉為學校科研發展基金,並優先資助原項目承擔者申報的校管後續研究課題。項目最終未通過驗收,餘下經費結轉為學校科研發展基金。
校級各類立項資助項目結束後,結餘經費一律結轉為學校科研發展基金。資助單位對結餘經費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項目經費在10萬元以下的省級基礎性研究小額資助項目,學校提取間接費用後,直接費用的結餘部分實行“包幹使用”。在項目通過驗收後,由項目負責人提供項目組全體成員簽字的經費使用清單及說明,經二級學院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後報財務處列入支出。
第七條 預算調整。因研究開發實際需要,確有必要調整部分項目預算時,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二級學院審核、科研處審批後報財務處調整。
(一)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不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可調劑使用。
(二)項目組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經審批後可進行調整。
(三)設備費、勞務費、專家谘詢費等原則上不得調增,如需調減的,經審批後可用於項目其他方麵支出。
(四)項目間接費用預算不得調整。
(五)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製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重大調整和變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報告科研處和財務處,由學校報上級項目主管部門審批。
(六)在項目執行期內,預算調整原則上隻允許調整一次,如有特殊情況,需再次調整預算應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八條 人員經費支出管理。
(一)人員經費支出需填寫《科研人員經費發放表》(見附件),人員經費發放一律由財務處轉賬至個人銀行卡,並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人員經費的支出標準(稅後)。
1.勞務費(元/人·月)
人員類別 |
專家 |
博士後及科研輔助人員 |
博士生 |
碩士生 |
本科生 |
支出標準 |
≤8000 |
≤6000 |
≤4000 |
≤2000 |
≤1000 |
2.專家谘詢費
(1)谘詢、論證、評審費(元/人、元/場次)
人員類別 |
主任(組長) |
副主任(副組長) |
成員 |
支出標準 |
≤2400 |
≤1800 |
≤1500 |
(2)以會議形式組織的谘詢,專家谘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每人≤2400元/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每人≤1500元/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後的谘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每人≤1000元/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每人≤750元/天執行。
(3)以函審或網絡形式組織的谘詢和評審,專家谘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元/人·項、其他專業人員≤200元/人·項執行。
(4)邀請高層次專家論證、評審的,專家谘詢費按≤3000元/人·天,往返補貼1000元/人·次標準執行或3000元以內實報實銷,且需附如下說明:谘詢專家與科技項目研究任務的相關性和必要性,以及谘詢專家的級別、谘詢方式、谘詢內容、人次數、支付標準等測算依據。
(5)與項目研究內容相關的博士研究生學位論文專家評審費≤1000元/篇,答辯費≤800元/篇;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專家評審費≤500元/篇,答辯費≤300元/篇。
(6)參與谘詢、論證、評審和答辯會的工作人員按照≤500元/人·場·次執行。
3.專家學術報告費
由學校組織的從科研經費開支的學術報告會,所聘請校外專家按如下標準(元/場·次)執行:
人員類別 |
院士等 |
教授等 |
副教授等 |
中級技術職務 |
支出標準 |
≤10000 |
≤5000 |
≤3000 |
≤1000 |
注:院士等包括院士、省部級和全國知名專家(享受國務院政府津貼人員)等; 教授等包括正高專業技術職務和廳級(含副廳級)職務專家等;副教授等包括副高專業技術職務、處級(含副處級)職務專家、企業高管等,中級技術職稱等包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政府工作人員、企業部門經理等。來自重點高校、在某領域有突出成果突出貢獻、有特殊身份(如千人計劃、萬人計劃、長江學者等)及專項政策宣講等就高標準。
所聘請校內專家的績效發放標準按照《LD乐动
學術報告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經費使用和審批
第九條 科研經費使用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製,嚴格控製在預算內開支,由項目負責人簽字。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為二級學院人員時,人員經費支出由項目負責人簽字,二級學院分管領導審批;項目負責人為部門人員時,人員經費支出由項目負責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審批;項目組成員包含二級學院分管領導時,由二級學院院長審批;項目負責人為二級學院分管領導,項目組成員包含二級學院院長時,由科研處負責人審批;項目組成員包含部門負責人時,由科研處負責人審批。
第十一條 未取得相應涉密資質的人員不得涉及涉密和軍工項目經費預算及開支。涉密和軍工項目課題組可以不提交經費預算,3萬元以內的經費開支,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製;超過3萬元的由二級學院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對於不提交經費預算的項目,在啟動項目經費前,負責人及所在單位必須與科研處和財務處簽署《遵守經費預算承諾書》,保證所提供的各項開支符合任務下達部門批複的經費預算,對於不符合預算經費的開支,項目負責人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負責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編製、分配使用、決算審核等。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據實編製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並按照項目批複預算、計劃書和相關管理製度使用科研經費,接受上級和本級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科研經費的轉撥須提供項目預算、項目合同等相關依據。用於支付預算內協作單位設備費(含租賃費用)、加工費和協作費等,必須簽訂設備使用(租賃)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和科研協作合同,由項目負責人和二級學院分管領導簽字,科研處審批。
第十四條 使用科研經費研製或購置的儀器、設備,凡在項目完成後不交付項目下達方或委托方的,均須納入學校固定資產統一管理。
第五章 經費管理規則
第十五條 科研經費管理實行學校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科研、財務、審計部門相互配合,項目管理、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履行職責和接受監督相互統一的體製。
第十六條 科研經費到位後,項目負責人持合同或協議書、經費撥款單等材料到科研處辦理科研項目立項,由科研處下達經費預算通知給財務處,財務處根據科研處下達經費預算通知製作經費控製本。
第十七條 科研處和財務處每年年初對項目進行檢查和審核,並列出上一年結題項目,由財務處按有關規定辦理節餘經費的結轉。
第十八條 對中止、撤銷的項目,由科研處通知項目組及財務處停止經費使用,剩餘經費由科研處和財務處按相關文件規定歸入學校科研發展基金。
第十九條 預算內科研經費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同時可以通過全省統一的“網上超市”,實施通用類零星小額貨物的政府采購。學校國資辦做好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條 科研經費形成的資產屬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學校。資產的處置按照國家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科研、財務、監察、審計等管理部門統籌本校科研經費籌集、資金安排、監督管理等事項,研究解決科研經費管理的實際問題,對科研經費管理工作進行政策和業務指導,對科研經費實施監督和檢查,對項目負責人使用科研經費實施有效監督,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科研項目資金安全。
第二十二條 科研經費的使用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嚴肅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行政處罰;構成違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項目經費預算的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不得擅自調整外撥經費,不得利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不得虛報冒領勞務費和專家谘詢費,不得虛構或超標準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不得使用科研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讚助、投資等。
第二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認真負責地按項目合同書(計劃任務書)組織好項目的實施,依法依規使用項目經費。對未遵守科研經費管理規定、未按預算使用項目資金、未做好項目資金決算與審計、科研誠信記錄不良的,科研處或財務處可責令其限期整改;未能如期整改或整改未達到要求的,可中止其項目資金的使用,並上報項目主管部門,同時將項目負責人或違規人員列入不信任名單,三年內取消其申請或參與科研項目的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和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科研人員經費發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