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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技術師院科〔2021〕1號 LD乐动 學術委員會章程
2021-04-25 16:58  

 

 

 

 

閩技術師院科〔20211

 

LD乐动 關於印發《LD乐动 學術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各單位:

LD乐动 學術委員會章程》經20211校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LD乐动

2021119

LD乐动 辦公室             2021119日印發


LD乐动 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現代大學製度和內部治理結構,規範和加強學術委員會建設,保障學校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學術道德和崗位聘任等涉及學術的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及《LD乐动 章程》的相關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我校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係與組織架構,確立以學術委員會為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谘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風建設和崗位聘任等事項上發揚學術民主,實行集體決策製度,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織規則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含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下同)和具有博士學位的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青年教師(年齡不超過35周歲,以遴選當年1月1日計,下同)的代表組成,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青年教師委員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十分之一。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相應學科的專家及有關方麵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具有較寬闊的學術視野和胸懷,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願和能力,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具有大局觀念、民主精神、科學態度和公平公正的學術判斷力。

第六條  學校根據學科、專業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委員名額,保證學術委員會的組成具有廣泛的學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民主推薦、公開公正遴選等方式產生建議人選,經學校黨委會研究確定。

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定批準後確定。特邀委員聘期與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相同,但不計入學術委員會人數。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製,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委員在任職期間退休或離崗一年以上者,即自然免任,其所在單位可提出替補人選的申請,經學術委員會研究同意,可予以增補。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2/3。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可根據需要設若幹名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2/3以上同意通過後擔任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可以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

各二級教學科研單位根據需要,可設立教授委員會或學術分委員會並製定相應章程,承擔基層單位相應學術職責。教授委員會或學術分委員會委員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按照章程民主推薦產生,經黨政聯席會議確定。教授委員會與學術分委員會可以並存,職責分工應在章程中確定,也可以委托其他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第十條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設秘書處,掛靠科研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於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一屆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達三次的;

(五)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製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谘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學校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在決定專門學術事項時與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同等權利。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對學術委員會審議的事項及委員們發言恪守保密義務;

(五)學校章程或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交由學術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直接做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製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五)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曆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六)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七)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八)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九)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五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學術委員會授權相應的專門委員會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講座、兼職)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教改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授權相應的專門委員會就相關事項提出谘詢意見:

  (一)製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並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向學術委員會申訴,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複議,必要的可以舉行聽證,並將複議結論提交學術委員會終審。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並可以同時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章  運行製度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製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相關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並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由主任委員提議,采取舉手表決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係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相關學校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內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專門會議或全體會議進行複議。經複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每年應當就科研工作情況和學術委員會工作開展情況向學校彙報。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學校此前頒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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