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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乐动 學術道德規範建設實施細則
2021-06-17 17:21  

 

 

 

 

 

 

 

 

閩技術師院科〔2021〕5號

 

LD乐动 關於印發《LD乐动 學術道德規範建設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單位:

現將《LD乐动 學術道德規範建設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LD乐动

                                 2021年4月20日

 

 

 

LD乐动 學術道德規範建設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弘揚科學精神,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提倡誠實勞動,鼓勵科研創新,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幹意見》《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範》《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道德規範,並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學校從事學術活動的教職工、兼職人員,及以學校名義從事學術活動(包括申報科研項目、進行科學研究、發表論文和出版著作、申請專利、申報科研成果獎勵等)的所有人員。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  在各類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學術規範及道德規範,嚴謹治學,力戒浮躁,潛心問道,勇於探索,堅守學術良知,反對學術不端;不得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恪守職業道德,維護科學誠信。在各類國際學術活動中,應遵守相應的國際規範和慣例。

第四條  進行學術研究,應全麵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此類成果,應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第五條  在學術活動中引用他人的成果(觀點、結論、數據、公式、圖表等),必須注明詳細出處;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中轉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須注明轉引出處。參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別人成果的啟發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應做出說明並列出參考文獻。

第六條  學術成果的署名應真實,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責任和法律責任。合作成果應在發表前經過所有署名人的審閱,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但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作者應對自己完成的部分負責,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訊作者應對整篇論文或著作負責。學生為第一作者而指導教師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導教師應負主要責任,若指導教師在評定職稱時引用該學術成果,即表示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的基礎上,作出全麵分析、評價和論證。

第八條  利用學校所提供的條件或在學校教師指導下進行學術研究的人員,其成果署名和使用應做出符合法律規定的承諾,若以學校署名發表的學術論文,投稿前必須經過指導教師審核,並由導師簽字同意。

第九條  公開或發布研究成果、統計數據等必須實事求是、完整準確,保證實驗記錄和數據的完整、真實和安全,以備查驗;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出現的錯誤和失誤,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承認。

第十條  各類資助項目應根據項目下達部門的要求,進行規範標注,以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各種科研項目的研究工作,按期完成合同中規定的任務。

第十一條  遵守學術界公認的其他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和受理

第十二條  經調查,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

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

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

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

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

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

機構製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

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製定學校學術道德規範方麵的方針、政策,評估存在的問題,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獨立調查,並向校長辦公會議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十五條  科研處負責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署名舉報,對於匿名舉報原則上不予受理。科研處在受理舉報過程中,必須采取嚴格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的利益。科研處在接到舉報後,應主動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訴,然後決定是否對該項舉報正式立項調查。必要時可會同被舉報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共同討論。

第十六條  對列入正式立項調查的舉報,由科研處通知被舉報人,並責成相關單位於30日內,在有校學術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對有關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單位必須向校學術委員會提交書麵報告。

第十七條  調查對象涉及單位負責人或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可指定專門工作小組對舉報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涉及學術不端行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應主動回避,退出調查。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證明上述人員與自己有特殊利益關係,不宜參加調查,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要求相關人士回避。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對單位意見進行審議,確認被舉報人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提交校紀委監察部門,建議作出相應處理,違反法律的由司法部門處理。確認被舉報人不存在學術道德問題,則由科研處公布仲裁結果以維護被舉報人的學術聲譽,如給被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則責成舉報人向被舉報人公開道歉,保障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如係惡意舉報給被舉報人造成嚴重後果的,向校紀委監察部門建議給予舉報人相應處分。如果舉報人或被舉報人對審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校學術委員會申請複議。被上級有關部門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或因此受到上級有關部門查處的當事人,由當事人向認定或懲處部門申請複議。

第十九條  校紀委監察部門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的建議,正式決定給予當事人黨紀和行政處分。有關職能部門相應撤銷所有通過該項學術不端行為而獲得的獎勵或其他資格,並追回所得。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他個人或單位的權益,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第二十條  在學校做出處理決定前,所有人員不得泄露相關情況。

第四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一條  在學術晉升、職務晉升、科研獎勵、項目審批、人事錄用、考核評估等,學校對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的情況進行調查,對學術不端者,實行一票否決。

第二十二條  屬於本細則第三章規定情形的,學校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暫緩學術晉升,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或其他資格,並予以警告、記過、降級、撤職、解聘、開除等行政處分。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單獨做出,也可以並用。

第二十三條  學術不端行為的當事人,應對由此產生的影響和損失承擔責任。學校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當事人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觸犯國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術不端受到上級有關部門查處的當事人,學校根據本細則之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和二十四條予以懲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科研處負責解釋。

抄  送:校領導

LD乐动 辦公室                  2021年4月20日印發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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