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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查閱、借閱辦法
一、凡向學校綜合檔案室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製利用的意見。
二、凡需利用本校檔案的,本校教職工須持填寫完整的《檔案查閱、借閱申請表》;在校學生持本人學生證;校外單位或個人須持單位介紹信和本人有效證件。否則,不予接待。
三、凡需利用本校尚未開放的檔案,除須持有上述證件外,還須辦理審批手續後方可利用。
1、本校人員利用黨政類保密檔案或非本部門產生的未公開的檔案(如上級文件、會議記錄等),需經檔案形成部門、綜合檔案室領導、分管校領導批準。查閱與本人相關的檔案,如任免、表彰、處分決定等以及由本人經辦的檔案例外。
2、本校人員查閱會計檔案,須由財會檔案形成部門的財會人員前來檔案館查閱。校外人員要經校財務處同意。
3、本校人員查閱科技保密檔案,需經科研處負責人批準,查閱他人限製利用的科技檔案,要經課題負責人或本人同意。
4、外單位人員利用上述檔案,除按以上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還應經綜合檔案室領導批準。
四、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要求利用檔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外國人要求利用檔案的,須經外事部門介紹和校保密委員會批準後,再按上述手續辦理。
五、利用檔案須認真填寫《查檔登記表》,一般隻限於室內閱覽,不得隨意帶出。確需借出非保密檔案的,須經綜合檔案室領導和分管校領導同意,辦理借出手續後,方可借出。
愈期不還者,應酌情處罰。保密檔案一律不外借。
六、凡需摘抄或複製保密檔案,未公開檔案,須經綜合檔案室領導批準。
七、檔案利用者要愛護檔案,要對檔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負責,不得隨意增刪、塗改、撕毀、轉借、更不能丟失,如發現違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八、未經學校授權和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公布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