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乐动
公務車輛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公務用車監督管理,確保公車使用管理規範、安全運行、節約高效,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閩委辦發〔2017〕26 號)、《福建省教育廳公務用車製度改革工作小組轉發福建省公務用車製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福建省屬高校及教育廳直屬事業單位公車改革實施方案的批複的通知》(閩教綜〔2017〕1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以LD乐动
名義購置或接受捐贈的用於履行公務的各類業務和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三條 學校辦公室根據公車的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編製年度公車配備更新計劃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財務處根據更新計劃統籌安排預算經費並嚴格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做好公務用車資產的采購、建帳、處置和報廢等工作。
第四條 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國產轎車。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條 學校辦公室是學校公車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學校公車的使用管理和統籌協調等工作。
第六條 加強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實行管理責任製,指定專人負責,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車輛,嚴禁公車私用。
(一)加強公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私自駕駛公車;公車須集中停放,雙休日、節假日期間除值班及出差在外的車輛外,一律封存停駛。
(二)公車由專職駕駛員駕駛,建立車輛及駕駛員管理檔案,實行駕駛員動態考核,采取交通安全獎懲措施,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確保行車安全,延長車輛使用壽命。
(三)實行公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按公車油耗、運行費用進行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嚴格登記並定期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裏程、油耗、費用等信息。
第七條 學校公務用車用於學校主要負責人工作用車和機要通信、應急處置出行保障。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務出行社會化、市場化。各單位一般公務出行原則上應選乘經濟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公交車、城市軌道交通、出租車、網約車(不含專車)等,或租用各類合法的車輛,用車後憑正式租車票據按財務規定據實報銷。
第八條 嚴格實行公務用車使用登記製度,由專人負責管理和登記公務用車使用情況,一事一單。登記內容應包括公務用車使用日期、使用時間、使用單位(部門)、使用人、審批人、用車事由、出發地、目的地、行駛裏程、駕駛員及車牌號等信息,並需使用人簽字確認。
用車單位應按用車申請中確認的任務和路線行車,不得臨時要求司機改變線路或增加任務。有特殊情況需改變或延長行車路線的,要征得相關領導的同意後才能改變,事後應補辦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九條 校紀委應當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公務用車製度改革政策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審計處應當對公務用車製度改革情況進行監督,並將改革後保留車輛的配備及運行維護費、經費支出、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