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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1-06    作者:     來源:     點擊:

教學〔2019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麵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製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按照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積極穩妥推進高考改革,進一步加強考試招生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建設,確保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密做好高考組織實施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考試安全責任製,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穩定、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誌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誌、分管負責同誌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誌是直接責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試招生(含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誌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誌是直接責任人。各地各校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強化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製度,重大問題決策要向當地省委省政府請示彙報,並及時報教育部。堅持“一線規則”,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誌要深入一線指揮、指導,對考試招生重大事項親自把關、親自協調、親自督察,確保考試招生安全穩定。

  2.嚴格考試管理。堅持從嚴要求,強化從製卷、運送、保管、分發到施考全過程管理,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加強標準化考點的維護和升級,升級完善各項技術措施,嚴密做好考務組織和考場管理,加強考風考紀監督。充分發揮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製度,健全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製,集中開展淨化涉考網絡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淨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綜合治理考試環境。健全高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製,加強對輿情和突發事件的研判預警,細化完善應急預案,依法依規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二、促進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公平

  3.嚴格計劃管理。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不得隨意更改招生計劃。繼續實施國家支援中西部地區招生協作計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中央部門所屬高校要合理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嚴格控製屬地招生計劃比例,繼續向中西部地區和考生大省傾斜。

  4.健全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上重點高校長效機製。繼續實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專項計劃,嚴格實施區域,進一步完善報考條件,加強資格審核,優化考生服務,推動專項計劃優惠政策落實到位。有關高校要統籌做好專項計劃錄取考生的培養工作,針對不同學生的特點,積極采取學業輔導、適當延長學習時間等方式,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5.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考政策。有關地方要進一步完善高考報名政策,優化資格審核程序,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都能在當地參加高考。各地要加強中高考報名政策銜接,組織中學在高一新生入學時開展政策宣講,采取考生和家長簽署政策知曉書等形式,確保非戶籍就業人員及其子女熟知相關政策,及時辦理高考所需相關手續。對於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流入地報考條件的考生,流入地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要主動協調流出地予以穩妥解決,原則上回流出地參加高考。

  6.嚴厲打擊“高考移民”。各地要進一步加強高考報名資格審核,按照本地高考報名政策,嚴格審核考生的戶籍、學籍和實際就讀情況。對於通過非正常戶籍學籍遷移、戶籍學籍造假、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獲取高考資格的,要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要加強規範高中招生和辦學行為,嚴格高中學籍管理,嚴禁空掛學籍、人籍分離、違規招生、違規借讀等行為,采取有效措施標本兼治“高考移民”,切實維護高考招生秩序。

  三、深化高校考試招生改革

  7.穩妥推進高考綜合改革。上海、浙江要進一步總結完善試點經驗,有關省份要學習借鑒改革的製度成果。北京、天津、山東、海南要全力做好新高考落地的各項工作,精心製定錄取工作方案,加強全流程全員模擬演練,精心做好考生誌願填報指導、投檔錄取等各個環節,確保改革平穩落地。河北、遼寧、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第三批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要紮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深化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科學指導學生選課選考。其他省份要按照“時間服從質量、進度服從效果”的原則,穩步推進高考綜合改革。有條件的省份要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抓緊開展基礎條件評估,因地製宜製定改革方案,報教育部備案後啟動實施。

  8.深化考試內容改革。2020年高考命題要以立德樹人為鮮明導向,充分體現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要求,加強關鍵能力考查,優化試題情境設計,增強應用性、創新性,引導中學遵循教育規律,促進素質教育發展,助力學生全麵成長。各地要進一步加強教育考試機構工作隊伍和能力建設,認真做好命題、考務和評卷教師的選拔培訓工作,為考試內容改革提供重要支撐。

  9.推進綜合素質檔案在招生中使用。各地要加快推進統一的綜合素質評價工作電子化管理平台建設,規範和完善綜合素質檔案基本格式,為高校提供全麵、規範、客觀、簡潔的檔案材料。繼續探索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中使用綜合素質檔案。高校要在學校考核的麵試中,針對綜合素質檔案反映的情況,對學生進行多維度的考核評價,並作為招生錄取的重要參考。對於已建立統一平台的省份,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向招生高校提供考生綜合素質檔案。

  10.深入推進高職院校分類招考。各地各校要深入總結高職擴招工作經驗,針對高中畢業生、退役軍人和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新型職業農民等不同群體的特點和受教育狀況,實行分列招生計劃、分類考試評價、分別選拔錄取。加大高職教育資源統籌,進一步擴大高職分類招考規模。完善“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評價方式和選拔製度,推動形成符合高等職業教育培養規律和特點的人才評價選拔模式。

  四、嚴格規範招生錄取管理

  11.完善招生信息公開。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國家、省級、高校、中學四級信息公開製度,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及利益相關者的監督。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的範圍、內容、方式和時間,既促進招考公平公正,又保護學生個人信息安全。

  12.強化招生信息安全。各地要高度重視信息安全防護工作,落實信息安全責任,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及時堵塞管理和技術安全漏洞。高考和招生錄取期間,要實行24小時值班製,加強對重要設備、信息係統和網站的運行監控和安全監測,進一步完善防病毒、防攻擊、防篡改、防癱瘓、防竊密的技術措施,確保信息係統安全可靠運行。加強考生密碼發放和誌願填報等環節管理,鼓勵采用手機短信驗證碼、動態密碼等技術手段,加強考生身份驗證,嚴防誌願被篡改。加強考生信息安全教育,提高防範意識,妥善保管個人信息,嚴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

  13.嚴格招生工作秩序。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規定,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規定。各地教育部門要認真落實監管責任,會同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屬地高校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嚴格高校招生錄取批次管理,不得隨意將普通批次招生專業安排至本科提前批次招生。

  14.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考試招生全程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於因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並追責問責。

  五、優化招生宣傳和考生服務

  15.堅持正確高考輿論導向。各地各校要加強正麵引導,積極運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媒介主動發聲,做好政策解讀、誌願填報、信息查詢和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健全信息發布機製,重要考試招生信息須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誌或高校主要負責同誌審核後方可發布。堅持正確育人導向,不得宣傳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等,不得在網上發布或校園內張貼不利於引導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考試標語。加強輿情監控,防範助考犯罪、招生詐騙、虛假宣傳等有害信息傳播。

  16.加強考試招生誠信教育。進一步健全考試招生誠信製度,加強考生誠信檔案管理,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製違紀、舞弊、失信等行為。加強對複讀考生的教育引導,幫助考生和家長樹立正確的升學觀和成才觀,科學合理地做好學業和生涯規劃。

  17.做好考試招生服務保障。要進一步優化考試服務,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強化對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等方麵的綜合保障,為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加強應急演練。各地各校要積極做好誌願填報指導服務,為考生提供政策解讀、參考信息和谘詢指導。各地教育部門要聯合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收取高價填報誌願谘詢費、麵試輔導費等的中介機構、網站和APP開展專項治理,依法依規查處有關虛假宣傳、違規經營的機構。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谘詢電話,及時妥善處置信訪問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請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所有普通高校。

  

附件: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教育部

20191230

 

附件

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為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曆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製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原則上按其戶籍所在省(區、市)高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招委會)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

省級招委會可按照以考生戶籍為主、與在本地區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就讀一定年限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就報名條件、時間和有關要求作出具體補充規定。

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的隨遷子女接受高中階段教育後在當地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按各省(區、市)公布的辦法執行。相關考生不得在流入流出兩地同時參加高考報名。對於因特殊情況既不符合流入地也不符合流出地報考條件的考生,由流入地協調流出地穩妥解決,原則上回流出地報考。在中國定居並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可在有關省級招委會指定的地點申請報名。

各省級招委會辦公室(包括教育考試院、招考辦、考試中心、考試局等,以下統稱為省級招辦)要指導本省(區、市)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認真履行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工作職責,根據報名條件,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報名結束後,省級招辦應對所有報名數據進行重複報名和違規情況篩查。

  4.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誌願、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請報名時,須簽訂誠信承諾書,承諾本人所填寫內容、提供的相關材料客觀、真實、準確,承諾參加考試招生時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二、考生電子檔案

5.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誌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誌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6.省級招辦應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製訂本地區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製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內容,要適應高校錄取時對考生綜合評價的要求。

7.省級招辦須建立完整的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組織信息采集部門(單位)對采集的考生有關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並負責進行彙總、整理,確保考生電子檔案與紙介質表(卡)或相應信息數據庫內容的一致,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區、市)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8.省級招辦負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製訂已錄取考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紙質檔案(或人事檔案)的組建及遞送有關高校的辦法。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麵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可結合實際製定具體辦法。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或省級招辦另設的專門附加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11.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省級招委會協調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製訂體檢工作的組織辦法,由縣級以上招生考試機構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麵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體檢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省級招委會應在本省(區、市)指定一所終檢醫院,並負責協調終檢醫院對有關方麵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五、考試

  13.教育部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省級招委會或高校承擔高校招生考試有關工作。

14.全國統考(含分省命題,下同)、省級統考試題的命製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的製訂,分別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負責。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自行命題的,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按照有關要求,結合本省本校實際,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製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16.各級招委會和有關高校均須按國家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製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製、值班製度和第一時間報告製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本地區省級招辦,省級招辦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分別報告本地區省級招委會和教育部,並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17.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2020年起,高考綜合改革省份使用教育部考試中心試題實施外語“一年兩考”的,第一次考試時間為18日,采用整套試題組織考試的(含聽力部分和筆試部分),考試時間為9001100,聽力測試應安排在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采用單獨組織外語聽力考試的(一套聽力試題或兩套不同的聽力試題),考試時間為900開始,1100前結束(考務實施細則另行通知)。第二次考試時間為68日(具體時間安排見第18條)。自命題省份可自行安排除68日考試之外的另一次考試時間。

  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

  18.全國統考於6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679:0011:30語文;15:0017:00數學。689:00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15:0017:00外語,有外語聽力測試內容的應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各省(區、市)考試科目名稱與全國統考科目名稱相同的必須與全國統考時間安排一致。具體考試科目時間安排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備案後發布。

  省級統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試時間,分別由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確定並發布。

  19.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的文化課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舉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並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委會批準。教育部授權有關高校組織的考試一般在標準化考點舉行,確需安排在室外或其他場所的,應配備身份識別、防作弊和考試監控等功能設備。

20.民族自治地區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或專業(類)招生,由省級招委會自行命題,組織考試。

  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參加全國統考(外語科除外)時,筆試一律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生,報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的高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科目由教育部考試中心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並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答題;外語科目試題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部分可翻譯為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使用所考科目的外國語言文字答題;其他各科可翻譯成相應的少數民族文字,用相應的少數民族規範語言文字答題。翻譯工作由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有關省(區)在考漢語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試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報教育部備案)。漢語和少數民族語文的成績分別按一定比例計入總分,漢語成績所占比例不得低於50%,具體由有關省級招委會確定;漢語成績必須達到合格及以上水平,方能錄取。

  21.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各省級招委會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有關省(區、市)和高校可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結合本地區、本校考生答題實際情況,製訂評分細則。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各省(區、市)應加強評卷基地建設,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各省(區、市)要嚴格按照網上評卷有關工作要求和辦法組織實施。

  考試結束後,各省(區、市)須配合教育部考試中心做好考試內容改革的宣傳工作,發揮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按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考試信息。

  22.長期在非戶籍所在省(區、市)工作、學習的人員,在兩地試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學習單位所在地及戶籍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提出申請借考。經同意後,可在考生工作或學習所在地的省(區、市)辦理借考手續,參加考試。考生答卷的評閱及錄取事宜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辦負責。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經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布。招生章程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高校須於430日前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台);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須於510日前完成對所屬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5.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係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參加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試點省(市)要求提前確定招生專業(或專業類)對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要求,提前向社會公布。

有關高校製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26.高校應在省級招辦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將主管部門核定的招生章程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報送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省級招辦負責彙總並向社會及考生公布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章程的網址。

  七、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

  27.經教育部批準(或備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學曆教育招生資格的高校,根據教育部彙總公布的年度專業設置備案和審批結果,在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計劃和備案的高職(專科)招生計劃內,可按有關計劃管理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確定的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編製、調整、執行本校的分省(區、市)分專業招生計劃(即招生來源計劃)。

  28.高校應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加強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科學、合理地安排招生來源計劃。來源計劃中相關說明須與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學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29.高校經向其主管部門申請,並經教育部核準備案,可麵向部分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人單位安排少量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高校須與定向就業單位簽訂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嚴禁虛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應麵向全省(區、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預留少量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得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凡有預留計劃的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時,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31.高校按教育部有關計劃編製原則和要求編製本校的招生來源計劃後,應當按時報送其主管部門。

  32.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彙總本省(區、市)所屬高校編製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省(區、市)屬高校擬安排的跨省招生計劃,應由高校所隸屬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一與有關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聯係安排。

  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核、彙總本部門(單位)所屬高校編製的招生來源計劃,並按時報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負責彙總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屬各高校報送的招生來源計劃,備案後,統一分送各有關省級招辦。

  34.各省級招辦依據教育部分送的招生來源計劃,與各有關高校核對分專業計劃及其說明,並負責及時、規範、準確、統一地向社會公布經高校核對的有關招生計劃信息。

  35.除按有關規定允許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外,各高校招生來源計劃均須經教育部彙總分送,由各省(區、市)負責向社會公布,未經教育部分送和有關省(區、市)公布的計劃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錄取

36.考生誌願的填報。

  考生誌願填報方式、時間和辦法由各省級招委會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實際作出具體規定並向社會公布。考生誌願表的設置和填報辦法應有利於體現考生報考意願,有利於錄取管理,有利於高校錄取新生。

  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委會公布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學校和專業誌願,並對所填報誌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誌願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除教育部規定的特定事項外,考生填報誌願結束前各級招辦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有關高校。

37.高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委會組織實施。

  38.高校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各省級招辦應全麵實行遠程錄取管理模式,各高校應在校內采取遠程異地錄取方式開展錄取工作。錄取期間,高校和省級招辦要保證相互通信聯絡的暢通。

39.各省級招委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的實際,合理安排高校錄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學曆層次、同一招生類型的招生計劃在同一省(區、市)原則上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須與高校在同一地區招生的其他專業安排在同一批次錄取。除教育部規定的情況外,嚴格控製提前批次錄取高校和專業。高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度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校協商一致後,再向社會公布。

  40.各省級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本省(區、市)安排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考試成績,綜合考慮並確定各批次或相應招生類型的錄取控製分數線。

  41.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要結合本省(區、市)和本校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製定投檔錄取規則,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妥善處理好考生成績與誌願的關係。省級招辦應向社會公布投檔規則,在投檔前向各有關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況。高校要根據在生源省(區、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省級招辦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省級招辦按高校的調檔要求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按照順序誌願投檔的批次,高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20%以內。按照平行誌願投檔的批次,高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調檔比例原則上控製在105%以內,並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42.高校和省級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退檔原因作出解釋,高校不得超計劃錄取。省級招辦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43.高校錄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區、市)所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流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級招辦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係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級招辦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應立即書麵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44.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製,不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製。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級招委會可根據本地投檔錄取辦法決定,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

  (1)烈士子女;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3)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4)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

  46.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分值不得超過10分。

47.同時符合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的考生,隻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

各省(區、市)應貫徹落實中央有關部署,依據法律法規,充分考慮近年來基礎教育發展情況,精準確定加分資格條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根據各地調整和規範高考加分實施方案,有關省(區、市)地方性加分政策僅適用於向本省(區、市)所屬高校投檔時使用,且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時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包括第45條、第46條規定的分值)累加。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凡符合第45條、第46條有關情形和有關省(區、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三級網上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並使用。

48.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以優先錄取。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按照《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經共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守信聯合激勵係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誌願者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49.定向就業招生與非定向招生應同時進行投檔錄取。高校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上不能完成的,可在學校調檔分數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製分數線以上,由省級招辦補充投檔,高校根據考生定向誌願擇優錄取,經降分仍未完成的計劃,則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在實行平行誌願投檔的省(區、市),高校定向就業招生可采取單設誌願、單獨投檔,或在政策規定的降分範圍內對有誌願的考生逐校、逐專業、逐分檢索投檔等辦法在批次內進行投檔錄取。高校批次內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可采取補充征集誌願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調整計劃使用的管理和監督。高校應集體研究決定本校調整計劃的使用,調整計劃應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區、市)使用。高校調整計劃應在有關省份錄取批次投檔前投放,並由省級招辦在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上按照調整後的計劃數、考生誌願及分數進行投檔。高校負責處理因調整計劃使用不當造成的遺留問題,不得降低錄取標準指名錄取考生。嚴禁高校利用調整計劃指名錄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省級招辦不得為爭取調整計劃數隨意放寬錄取政策或降低分數要求。

  高校招生來源計劃調整必須在其招生規模內,征得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主管部門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招生來源計劃,須在生源所在地公開征集誌願錄取。

  51.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2.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後,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準,並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省級招辦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並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53.各省(區、市)錄取工作應於7月上旬開始,8月底之前結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應在710日至15日之間開始,月底之前結束。

  54.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55.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級招辦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麵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級招辦核準的本校錄取考生名冊、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按生源所在省(區、市)分別彙總,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後20日之內報送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56.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須於410日前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陽光高考平台。有關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應於420日前在陽光高考平台上審核確認後下載數據並按程序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及時將保送生錄取名冊寄至相關高校。

  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6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級招辦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麵報告。

  57.各省級招辦對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後再行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後未完成國家下達的高職(專科)生源計劃的省(區、市)內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級招委會同意,有關省級招辦可在本省(區、市)未錄取的生源範圍內,根據考生誌願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進行高職(專科)層次的補錄,並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跨省補錄的高職(專科)層次高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提出申請,獲準後方可通過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實施補錄。

  58.由於網絡傳輸、工作失誤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有關省級招辦和高校應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九、信息公開公示

59.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製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

60.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資格信息應分別包括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網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辦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8月底。

  61.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辦、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十、招生管理職責

  62.教育部負責各類高校的招生及全國統考工作,其職責是:

  (1)指導全國高校招生工作;

  (2)製訂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

  (3)確定高校招生考試種類,指導各省(區、市)研究製訂高考改革實施方案,並對改革實施情況進行督導;

  (4)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有關省級招委會和高校組織考試命題工作;授權教育部考試中心研究推進考試內容改革體係化建設,製定考試標準;

  (5)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編製招生來源計劃;

6)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公開招生信息相關職責;

 (7)組織開展招生工作的科學研究,培訓有關人員,開展宣傳工作;

  (8)保護考生和考試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組織或督促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63.省(區、市)、地(市、盟、州)、縣(市、區、旗)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或教育部)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

  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

  招生辦公室是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級招生辦公室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必要的編製,配備專職幹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保證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地(市、盟、州)、縣(市、區、旗)招委會的職責由各省級招委會作出相應的規定。

  64.省級招委會的職責: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製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命製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高等職業院校對口招生等省級統一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彙總並公布高校在本省(區、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複情況進行複查。

  65.高校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製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製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和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並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承擔省級招委會委托的評卷等工作,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麵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複。

  十一、招生經費

  66.各省(區、市)招生經費,應由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

高校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

67.考生須繳納報名考試費。收費標準由各省(區、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及標準化考點建設、考試實施、網上錄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組織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等工作的情況確定。

68.對參與命題、監考、評卷、巡考、錄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辦法由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高校協調有關部門根據實際製定。

  十二、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69.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麵或者口頭答複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麵答複。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十三、附則

  71.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全國統考的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執行。

  72.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73.各省級招委會和高校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訂補充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教育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