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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07-13    作者:     來源:     點擊:

 

閩招委20204

各市、縣(區)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今年高考工作的決策部署,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4號)、《教育部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穩妥做好2020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電〔2020150號)等文件和今年省招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精神,統籌抓好常態化疫情防控和高考工作,積極穩妥推進高考改革,進一步加強考試招生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建設,切實保障廣大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保證高考公平公正,確保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實施,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確保高考平安順利

  1.強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實。各地要嚴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態化下教育考試招生防疫工作的指導意見》(閩教考〔20208號)要求抓好高考防疫工作,認真研判本地疫情情況,製定疫情防控工作標準及考點考場、製卷場所、評卷場所的防疫措施。要做好對考生和涉考工作人員健康監測、登記和新冠肺炎排查工作。要對考點考場、試卷保密室、考務室、視頻監控室等工作場所逐一進行消毒,保證環境衛生和良好通風。考點要增設一名副主考專職負責涉疫常規工作和突發事件處置,具體人員由當地衛生健康部門或疾控機構安排。要預備充足的防疫物資,設置具備防護隔離措施的專用防疫特殊通道、備用隔離考場和備用考場。要對考務人員開展新冠肺炎防控和考試安全培訓,確保各項措施落實到位。

  2.強化考試安全責任落實。各級招委會是本行政區域內高考防疫、高考組織、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誌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同誌、分管負責同誌和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誌是直接責任人,各級招委會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誌對本部門高考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責。高校是本校考試招生(含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誌是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同誌是直接責任人。各地各校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強化組織領導,層層壓實責任。嚴格執行“集體議事、集體決策、會議決定”製度,重大問題決策要向當地黨委政府請示彙報,並及時報告省招委會。堅持“一線規則”,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誌要深入一線指揮、指導,對考試招生重大事項親自把關、親自協調、親自督察,確保考試招生安全穩定。

  3.強化考試管理製度落實。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考務管理等工作規定,進一步細化考前試卷保密的各項工作流程和關鍵環節、關鍵人員的管理,強化對製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等環節全過程、全鏈條、無死角監管,確保試題試卷安全保密萬無一失。所有環節必須建立台帳記錄製度、多人相互監督和責任共擔機製,做到有據可查和責任可究。加強標準化考點的維護和升級,升級完善各項技術措施,嚴密做好考務組織和考場管理,加強考風考紀監督。開展全覆蓋式考務培訓,提升考務工作管理水平,確保考試組織規範有序。

  4.強化部門協同機製落實。各級招委會要按照“分級管理、逐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工作和責任分解到有關部門,做到分工細致、職責明確、措施到位。要集中開展淨化涉考網絡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淨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綜合治理考試環境。要協調衛生健康、公安、工信、保密等相關部門聯合開展考點衛生防疫和考試安全聯合督導檢查,對工作薄弱地區要限時整改。要完善細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針對高考期間可能發生的疫情傳播以及高溫、台風、雷電、洪水等自然災害,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要加強對輿情和突發事件的研判預警,依法依規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二、全力確保高考改革穩妥推進

  5.係統推進高考綜合改革。全麵落實《福建省深化高等學校考試招生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堅定改革方向,堅持穩中求進,注重綜合施策,構建“教、考、招、學”一體聯動機製。加強高中辦學條件和教師隊伍建設,深化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做好學生學業和生涯規劃指導,完善選課走班教學管理機製,完善高中綜合素質評價和學業水平考試製度。高校要進一步精準合理地調整優化學科專業選考科目要求。組織開展高考綜合改革考試和錄取工作全過程全真模擬演練,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完善程序、優化流程。

  6.有序推進高職院校分類招考改革。完善“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評價方式和選拔製度,逐步建立健全分類考試、綜合評價、多元錄取的“職教高考”製度。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和教育部統一部署,做好麵向退役軍人、下崗失業人員、農民工和新型職業農民等群體的擴招工作,進一步完善高職擴招政策規定,落實好高職擴招工作任務。

  三、全力確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

  7.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規定,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嚴格遵守高校招生“30個不得”“八項基本要求”等規定。未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批準,招生院校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入學通知書”違規招生,不得以所謂“預科生”名義違規招生,擾亂正常招生秩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落實監管責任,會同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加強對屬地高校的事前事中事後監管。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原則,加強高考報名資格、高考加分資格、農村和貧困地區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等審核,嚴防資格造假,維護招生秩序。嚴格執行省級、市級、縣級、高校、中學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製度,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及利益相關者的監督。

  8.嚴格信息安全管理。各地各校要切實履行招生信息安全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完善安全管理製度,執行安全管理規定,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體係,確保重要設備、信息係統和考生信息安全。加強安全技術防範,及時堵塞安全漏洞,提高防攻擊、防篡改、防病毒、防癱瘓、防竊取能力,確保信息係統安全可靠運行。加強考生密碼發放和誌願填報等環節管理,加強考生身份驗證,指導考生妥善保管個人信息,防止誌願填報賬號被他人盜用或非法操控。高考和招生錄取期間,要實行24小時值班製,嚴密監測係統運行情況,及時研判處置異常情況。

  9.嚴厲懲處違規行為。加強考試招生全程監督,對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於因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處理並追責問責。

  四、全力確保宣傳服務優質精細

  10.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校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正麵宣傳引導,充分運用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媒介主動發聲,做好政策解讀、誌願填報、信息查詢和溫馨提示等服務工作。加強考生誠信教育,重點宣傳涉考法律法規,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製違紀、舞弊等行為。健全信息發布機製,重要考試招生信息須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誌或高校主要負責同誌審核後方可發布。堅持正確育人導向,不得宣傳炒作“高考狀元”“高考升學率”“高分考生”等,不得在網上發布或校園內張貼不利於引導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考試標語。加強輿情監控,防範助考犯罪、招生詐騙、虛假宣傳等有害信息傳播。各級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重點圍繞普通類本一、本二批次合並等招生政策調整事項,針對性地開展誌願填報指導谘詢,幫助考生合理填報誌願,提高考生誌願滿足率。

  11.優化服務保障。各地各校要增強服務意識,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強化對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等方麵的綜合保障,做好交通疏導管控,營造溫馨考試環境。全力維護殘疾考生合法權益,為殘疾考生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認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積極做好誌願填報指導服務,為考生提供政策解讀、參考信息和谘詢指導,引導考生合理填報誌願、規避風險。各地教育部門要聯合網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對收取高價填報誌願谘詢費、麵試輔導費等的中介機構、網站和APP開展專項治理,依法依規查處有關虛假宣傳、違規經營的機構。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要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谘詢電話,及時妥善處置信訪問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

  

附件: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

  2020629

附件

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2020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94號)和《教育部關於應對新冠肺炎疫情穩妥做好2020年全國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電〔202015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訂本細則。

  第二條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製作、誌願填報、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麵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 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會)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製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接受教育部委托組織統考試題的印製工作,負責我省高考防疫、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等省級統一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彙總並公布高校在閩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采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協調有關省級招委會解決不符合本地報名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回流出地高考報名。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宣傳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保障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待遇。

  9.受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高校對單獨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考生、學校等進行調查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複情況進行複查。

  第五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高校的負責人兼任。招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招辦”),係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招辦必要的編製,配備專職幹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保證招生考試工作順利進行。招生經費在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各市、縣(區)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上一級招委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

  2.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考防疫、高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

  3.結合本地區實際製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程和處理突發事件(含突發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應急預案。

  4.負責本地區統考試()卷保密室及考點(含考場網上巡視係統)的標準化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送、保管、分發、施考、回收等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5.負責組織本地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誠信教育和法製教育、考試、誌願填報、錄取照顧和專項計劃資格審核等工作。

  6.按規定要求采集、管理考生有關信息,確保考生相關信息采集的完整與準確。

  7.負責本地區試()卷保密室值班和保衛人員、考場監考員、巡考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遴選、培訓、考核工作。

  8.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數據的彙總、統計與上報,命題、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的麵試、口試和專業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發放和保管等工作。

  9.對地區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信息公開公示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10.組織開展本地區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谘詢工作和培訓工作。

  11.保護考生和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接受並處理考生及群眾的來信來訪。受教育行政部門委托,調查處理本地區教育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六條 高校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高校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製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製訂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複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和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並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承擔省級招委會委托的評卷等工作,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麵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複。

第三章 報名

  第七條 高校招生全國統考報名工作按照《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198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第四章 考生電子檔案

  第八條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及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誌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誌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第九條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製訂我省考生信息采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製度,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對采集的考生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彙總、整理,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麵鑒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六章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第十二條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具體體檢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932號)執行。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第十三條 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考試

  第十四條 全國統考於77日開始舉行,具體科目考試時間安排為:779:0011:30語文;15:0017:00數學。789:0011:30文科綜合/理科綜合;15:0017:00外語,外語聽力測試內容安排在外語筆試考試開始前進行。

  第十五條 報考文史類以及報考文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等4門。報考理工類以及報考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等4門。其中,語文、數學和外語三科試卷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均為300分。考生總分為各單科卷麵成績之和。

  第十六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在報名時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外語選考英語或日語的考生,報考高校外語專業,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外語口試試題的命製,各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外語口試的實施。考生外語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

  第十八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省級專業統考。藝術類省級專業統考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930號)執行,體育類省級專業統考的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體育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931號)執行。

  第十九條 考生須於73-6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若有效《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下同)到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地點,簽領本人《準考證》(須加蓋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公章),並提交《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須考生本人簽名)《考生須知》(須考生本人及家長簽名)和《福建省教育考試考生健康申明卡及安全考試承諾書》,接受“八閩健康碼”核驗。為減少人員聚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統一代領本校應屆畢業班學生《準考證》,並組織辦理相關手續。76日前,考點合理安排考生錯峰、有序熟悉考場,接受考風考紀和誠信考試教育以及疫情個人防護知識培訓,並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第二十條 考生憑本人《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考生須按時參加考試,遵守考場規則、考試紀律,服從監考指令和考點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覺誠信考試。進場後,須在“2020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簽到表”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製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市、縣(區)級招委會和有關各高校均須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加強保密室網上監控係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規章製度和考試管理規章製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製、值班製度和第一時間報告製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報本地招委會和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報告省招委會和教育部,並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三條 全國統考必須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進行,具體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和我省全國統考考務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全國統考答卷的評閱工作,實行省招委會領導下評卷點負責製。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

  全國統考的科目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作為評卷點的高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要求,加強網上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加大網上評卷基地建設力度,強化對評卷教師的選派、培訓與教育管理,確保過程安全、寬嚴合適、結果準確、按時保質完成評卷任務。評卷工作嚴格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做好本地區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與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高考成績由考生本人登錄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不向社會公布。考生如對本人高考成績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麵申請複核分數,但不查卷。成績複核辦法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通知。

第八章 招生章程

  第二十六條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七條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高校的招生章程經省教育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分配的原則和辦法,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教學培養使用的外語語種,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進檔考生的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藝術類本科各專業招生錄取規則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曆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係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製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第九章 考生誌願填報

  第二十九條 考生填報誌願安排在高考成績發布和各科類各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公布之後進行,具體時間(包括各批次征求誌願填報時間)另行公布。

  第三十條 誌願(包括征求誌願)填報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自行登錄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填報誌願,逾期不予補報。各批次常規誌願錄取過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及時在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上公布,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填報征求誌願。

  第三十一條 考生在誌願填報前,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會和省教育廳公布的招生規定以及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的誌願填報注意事項,參考高校的招生計劃,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誌願。考生應認真選擇、細心核對,確保誌願信息正確。因考生本人誌願填報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由於考生個人原因,發生賬號和密碼被盜,造成信息泄露、誌願被冒充填報或修改,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十章 錄取

  第三十二條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統一領導下,由省招委會負責組織實施。錄取期間,省招委會組建招生錄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若幹工作小組),負責招生錄取的組織實施工作。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錄取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省招委會根據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計劃數和考生的統考成績,分類(文史類、理工類、文科藝術類、理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理科體育類)確定各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同時確定特殊類型招生錄取控製分數線(作為“強基計劃”、高水平藝術團、綜合評價試點、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等部分特殊類型招生錄取依據),並向社會公布。其中,藝術類本科專業高考文化課錄取控製分數線按文史類、理工類本科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的75%劃定。具體錄取實施辦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四條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製,不得在國家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製。

  第三十五條 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考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第三十六條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應按時將本校已測試合格擬錄取的保送生數據庫上傳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試院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台上審核確認後,下載我省生源數據並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單獨組織招生考試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於730日之前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我省生源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麵報告。

  第三十七條 經批準,在全國統考前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職院校分類考試招生錄取考生以及其他類型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錄取。

  第三十八條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標注錄取類型後,報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並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係統”增補有關特殊類型招生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後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並據此打印相應錄取考生名冊,加蓋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後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並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並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第三十九條 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已被錄取的考生必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麵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延期報到。被省內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考生,按征兵入伍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將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我省生源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彙總後,形成花名冊(加蓋學校公章),連同電子文檔於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以後20日之內,報送省教育考試院。嚴禁高校為未報到考生注冊學籍。

  第四十一條 經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省教育考試院按每生35元的標準向高校收取計算機網上錄取費。

  第四十二條 由於網絡傳輸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由省教育考試院和有關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第四十三條 各級招委會和高校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考生的來信來訪。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於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第十一章 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政策

  第四十四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5分的政策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

  第四十五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10分的政策

  1.寧德市,羅源縣,連江縣,晉安區的北峰山區(日溪鄉、宦溪鎮),漳浦縣湖西鄉、赤嶺鄉,龍海市隆教鄉,永安市青水鄉,上杭縣官莊鄉、廬豐鄉,寧化縣治平鄉的佘族聚居地的佘族考生;晉江市陳埭鎮、泉州台商投資區百崎鄉的回族聚居地的回族考生;華安縣高山族聚居點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補貼)和無橋梁、海堤與大陸相連的海島的少數民族考生。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含台灣戶籍)考生(並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3.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

  第四十六條 列考生享有在文考總分上加20分的政策

  烈士子女。

  第四十七條 下列考生享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

  2.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殘疾人民警察,公安係統和司法行政機關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公安係統和司法行政機關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公安係統和司法行政機關一級、二級英雄模範的子女。

  3.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4.經共青團中央青年誌願者守信聯合激勵係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誌願者的考生。

  第四十八條 按照《應急管理部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規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報考普通高考時,參照教育部關於軍人相關優待政策執行。

  第四十九條 考生若同時享有多項加分或同等條件優先錄取政策項目的,在錄取時按其中最優惠的一項錄取照顧政策執行。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五十條 符合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政策的考生,必須經過本人申請、有關部門審核、省地校多級網上公示後方能予以認可。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還須按有關規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資格申報和審核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20年普通高考錄取照顧資格申報及審核工作的通知》(閩教辦學〔20203號)執行。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及規範管理

  第五十一條 建立分級負責、規範有效的國家、地方、高校、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製度。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公開程序規範、內容發布及時。

  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應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本省有關招生政策、計劃、考生谘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考生統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本省統考各錄取批次控製分數線、填報誌願和錄取時間安排、普通類本科批和高職(專科)批常規誌願最低投檔分數線、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公示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優先錄取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

  高校在其網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招生章程、錄取結果查詢辦法;公示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取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各市、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和考生信息,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和考生信息等。

  根據招生類型不同,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省教育考試院、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網上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並保留至當年9月底。

  第五十二條 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擅自擴大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範圍、招生計劃;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新生入學後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係、部等部門)獨立負責;不得未經考核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高校、內設學院(係、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部分高校開展基礎學科招生改革試點(也稱強基計劃)招生工作應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規定。

  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幹預考生填報高考誌願;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第五十三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章 新生入學與入學複查

  第五十四條 被高校錄取的考生,憑本人《準考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和《錄取通知書》,於820日後到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指定地點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考生應妥善保管好報考材料,不得私自拆封。考生應按高校錄取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並將本人報考材料交給學校。考生領取“考生報考材料袋”後因故不報到就讀的,須在當年1231日前將“考生報考材料袋”原封不動交回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由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第五十五條 為加強新生錄取管理工作,各高校在新生入學後,要組織力量對新生進行入學資格審查,要對新生報到所需錄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高考加分資格證明等材料與紙質檔案、錄取名冊、電子檔案逐一比對核查,並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

第十四章 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五十六條 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

  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麵或者口頭答複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麵答複。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學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批準的部分高校單獨考試招生和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中央軍委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條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考務工作實施細則另文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