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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共LD乐动 委員會各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議事規則》的通知
2021-04-25 10:12  

 

 

 

閩技術師院委綜〔2021〕23

 

 

中共LD乐动 委員會

關於印發《中共LD乐动 委員會

各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議事規則》的通知

 

各分黨委、黨總支:

現將《中共LD乐动 委員會各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議事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福建技術師範學院委員會

2021年4月22日

抄送:校領導。

LD乐动 校長辦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發

                      

中共LD乐动 委員會

各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各二級學院(簡稱學院,下同)黨委(黨總支)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和製度化建設,提高科學決策的水平,加強學校基層黨的領導,進一步完善“院(係)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製,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校黨建工作重點任務》和《關於修訂高校院(係)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有關問題的答複口徑》要求,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在校黨委的領導下,負責貫徹落實黨組織建設目標責任製,加強自身建設,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動員和組織本學院全體師生員工圍繞學校中心任務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規章製度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在學院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第三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通過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對學院黨的工作重要事項實施決策,應當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應當由黨委(黨總支)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必須召開全體委員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四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要支持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開展工作,保證本單位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章 議事範圍

第五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的議事範圍: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和校黨委的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黨委的重要決策和決定。

(二)研究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教風學風建設、綜合治理、安全穩定、保密和法製工作等重要事項,定期分析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狀況。

(三)研究製定全麵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推動主體責任落實,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

(四)研究討論在辦學定位、人才培養、高層次人才引進、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重大學術活動等辦學重大問題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等事項。

(五)根據幹部管理權限,研究決定擬向校黨委推薦的內設職能部門負責人人選。抓好學院的幹部隊伍建設,研究決定學院所屬的專業主任、教研室主任、實驗室主任及所屬各研究所、科研中心負責人等相關人事聘任調整,並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備案。

(六)研究決定下屬黨支部的設置及支部書記選任,教工和學生黨員發展事宜,黨員的教育、管理及分黨校的相關工作本單位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方案、學院黨委(黨總支)工作報告。

(七)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和決定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八)研究本單位黨的統一戰線政策貫徹落實意見,加強黨外知識分子隊伍建設。

(九)加強對學院學術組織的領導,落實“一會一報”、“一事一報”製度,研究各類思想文化陣地建設問題。

(十)審定以學院黨委名義上報和下發的重要文電。

(十一)其他需要由黨委會研究決定的重要問題和工作事項。

第六條 凡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應由學院黨委(黨總支)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三章 會議的組織

第七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如遇重大事件或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八條 議題的確定。

(一)學院黨委會議題由學院黨委書記確定。其他黨委委員需要提交學院黨委會討論的問題,由組織員彙總後報書記審定。重要議題確定前,應聽取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意見。

(二)凡未經會前審定的議題且非突發重大事件而臨時動議的,一般不列入會議的議程。對於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需要上會研究討論的,須經學院黨委書記允許後方可安排。

第九條 會前要做好會務準備。凡提交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討論的議題,彙報人應事先做好充分準備。會前應提交簡要的書麵材料,內容包括彙報要點、需討論決定的問題。經確定的上會議題和需提交會議討論的文件及有關資料一般應提前告知和送達參會人員,參會人員應做好充分的議事準備。

第十條 會議討論的有關重要事項,書記、副書記及其他委員應在會前充分溝通醞釀。涉及幹部任用的,應嚴格按照學校黨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規定和程序進行,並要在會前充分聽取非中共黨員行政負責人的意見。需要進行民主協商的,討論決定前應向學院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情況,征求意見。

第四章 議事決定或決議

第十一條 學院黨委會由學院黨委書記主持。書記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由書記指定副書記主持。

第十二條 學院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舉行,黨委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會議,需向書記請假。不能出席會議的委員,對會議議題可在會議之前向書記或副書記提出本人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三條 參加學院黨委、總支會的成員為: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學院黨委(黨總支)副書記、委員。根據會議研究事項需要,非中共黨員的院行政領導或相關同誌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事時,凡涉及本人及夫妻關係、直係血緣關係、近姻近親關係的利益時,相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一事一議,一題一議。每個議題先由議題提出人簡明扼要報告情況和方案,相關人員補充說明;參會人員展開討論發表意見,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歸納討論情況,提出綜合意見。在取得與會人員的認可後,形成會議決定或決議。

第十六條 對表決事項,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或投票方式,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以讚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為通過,最後由主持人對議題作出明確結論。同時審批兩個及以上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時,應當逐個審議和表決。表決後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對出席會議人員提出的不同意見,應予以高度重視。如對重要問題發生意見分歧,除在緊急情況下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論證和交換意見的基礎上,再開會討論研究決定。必要時可向學校黨委請示報告。未到會委員的書麵意見不計入票數。

第十八條 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安排足夠的時間進行討論,保證參會人員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

第五章 決定或決議的執行與反饋

第十九條 對未能出席會議的成員,會後由學院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向其通報有關會議情況及決定,也可送閱會議記錄。

第二十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委員對會議作出的決定或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級組織反映,但在本級或上級組織未作出改變之前,必須無條件地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的會議記錄,應完整記錄會議過程及發言要點。涉及有關重要事項的,須明確記錄與會人員對重要事項的討論意見及態度。原始記錄經黨委(黨總支)書記簽批後,要專人保管,存檔備查。

會議形成的決定或決議應形成文件或會議紀要,材料的撰寫應盡可能清楚、全麵,不僅要體現議決事項,而且要體現議決內容。

第二十二條 要大力推進信息公開和辦事公開,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按照黨務公開的規定需要公開的,應及時公開。除涉密內容以外,要及時通過學院信息公告欄和學院網頁公開發布,接受廣大師生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決定或決議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領導和相關負責人抓好落實;明確由黨支部執行的,一般由組織員傳達和催辦,並及時向書記報告貫徹落實的情況。

第六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四條 會議實行書記末位表態製度。書記必須在充分聽取委員和列席人員意見後再表明自己意見,根據大多數出席會議人員意見,作出結論;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第二十五條 對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作出的集體決定,個人無權改變。如有不同意見允許保留,可以建議提請下次會議複議,但必須無條件服從並認真執行集體決定。

第二十六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作出的決定在實施過程中如需進行變更,必須再次召開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與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擅自外傳會議討論情況及所有不宜公開的內容。違者要實施問責。

第二十八條 校黨委職能部門和紀委綜合室要加強對學院貫徹執行黨委(黨總支)會議製度情況的監督,學校辦公室、紀委綜合室、校黨委組織部等要加強對學院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把黨內監督與群眾監督結合起來,采取專項督查、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等方式,開展不定期檢查,形成有效的監督體係,保證會議製度得到有效貫徹落實。

第二十九條 建立考核製度。學校把學院黨委(黨總支)會議製度的貫徹執行情況納入黨組織負責人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校內巡察等的重要內容。

第七章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學校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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