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技術師院學〔2024〕11號
第一條 為表彰在大學期間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優秀本科畢業生(以下簡稱“優秀畢業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具有本校學籍的全日製畢業班學生。
第三條 優秀畢業生的評選條件
1.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製度;熱愛學校、關心集體、尊重師長、團結同學,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公益活動;作風正派,舉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為習慣和道德品質。
2.學習勤奮、成績優良,並具備至少一項下述條件:
(1)在學期間獲得國家獎學金,或至少獲得以下校級以上榮譽稱號一項:“五四青年獎章”“三好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幹部標兵”“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共青團幹部”“優秀共青團員”。
(2)獲得省級以上學科類競賽(A2類以上含A2類)、大學生職業規劃大賽省賽三等獎(或銅獎)以上(原則上團隊前三名)且平均學分績點2.0以上。
(3)學生素質綜合測評畢業總成績排名在同年級同專業前15%。
(4)在學期間表現特別突出,為學校作出重大貢獻或贏得榮譽。
(5)獲得中國國際大學生創新大賽省賽銀獎以上(原則上團隊前三名)且平均學分績點2.0以上。
(6)參加“全國大學生誌願服務西部計劃”“福建省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福建省大學生誌願服務鄉村振興計劃”“福建省高校畢業生服務社區計劃”。
3.積極參加文體活動,身心健康,對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體測畢業成績等級合格以上。
4.在校期間,學業無重修、補考且未受過紀律處分或通報批評。畢業論文良好以上,能按時畢業且獲得學位。
第四條 根據評選條件第三條第二款前四項評選的優秀畢業生,比例不超過學院畢業生總數的20%;根據第五項推薦的候選人,指標單列;根據第七項推薦的候選人,指標單列,待報名畢業生到崗服務後補授校優秀畢業生榮譽稱號。
第五條 評選程序
1.二級學院初評。學院成立優秀畢業生評審小組,小組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分管教學副院長、院團委負責人、輔導員、教學秘書、學生論文導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組成人員數量須是奇數。學院評審小組對符合條件的人選進行初步摸排,按照規定名額進行初評,確定擬推薦初步人選名單,並報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上應注明學生反映意見的具體途徑和方式),無異議後,報校學生工作部。
2.學生工作部複核。學生工作部對學院報送的優秀畢業生初步人選名單進行彙總複核,並將通過複核的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報學校審定。
3.學校審定。經學校會議審定後,印發表彰文件,頒發榮譽證書。優秀畢業生的評選材料,由學院歸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六條 已被評為優秀畢業生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其優秀畢業生稱號:
1.違反學校規章製度,受到紀律處分或通報批評。
2.畢業論文不合格、不能按時畢業或不能獲得學位。
第七條 各學院可在本評選辦法規定的範圍內,結合學院實際,製定評選細則。
第八條 評選要嚴格執行民主程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以弄虛作假或不正當手段獲評的,學校將追回榮譽及證書,並嚴肅追究責任。學院推薦候選人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其空缺名額不予遞補推薦。
第九條 優秀畢業生的評選工作要與畢業生的思想教育、畢業鑒定等工作結合起來,在學生中大力宣傳優秀畢業生的先進事跡,營造濃厚的學習先進、爭當先進、趕超先進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級、本數。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LD乐动
優秀本科畢業生評選辦法(試行)》(閩技術師院學〔2023〕2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