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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技術師院委綜〔202145

 

中共LD乐动 委員會

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推動學校各二級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切實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和中共福建省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幹部管理權限,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各二級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

第三條 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的行為實施責任追究,應當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遵循“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重要領導責任。追究二級單位領導班子集體責任時,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或不當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未被采納的,可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或不當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應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第二章  責任追究情形

第五條 對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範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較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事項不傳達、不部署、不落實的;

(二)對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檢查考核、專項治理等工作,不主動配合,不認真自查的;

(三)對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批轉的信訪問題應付、拖延,使問題不能及時調查處理的;

(四)對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麵存在的問題不積極整改、被動應付或放任不管,導致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出現較大問題的。

第六條 職責範圍內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四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等不良風氣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黨風廉政建設製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監督不到位,造成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四風”問題突出的;

(二)對職責範圍內組織渙散、紀律鬆弛、“四風”問題突出等現象,放任、縱容,不抓不管,或者長期得不到治理的;

(三)發生嚴重後果後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不向學校報告或不及時報告的。

第七條 職責範圍內發生違紀違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任務不分解,責任不明確,措施不得力,導致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

(二)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檢查,問題不整改,導致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

(三)對職責範圍內的管理製度不及時建立或完善,導致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

(四)對職責範圍內發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不教育提醒,不督促整改,導致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

(五)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現象失職失察,不抓不管,聽之任之的。

第八條 職責範圍內發現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故意隱瞞職責範圍內發生的違紀違法問題,不向校黨委、紀委報告,或借故推遲、拖延報告的;

(二)為違紀違法問題有關責任人員開脫、袒護、甚至包庇的;

(三)指使、縱容下屬阻撓、幹擾,人為製造辦案障礙的。

第九條 其他應當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的情形。

第三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十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一條 單位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麵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崗位調整處理。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麵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合並使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幹擾、阻礙責任追究的調查處理的;

(三)出現問題後仍不采取補救措施,致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四)責任範圍內多次發生違紀違法案件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從輕或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問題如實報告並主動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對存在問題或所犯錯誤能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辦理和結果運用

第十五條 校紀委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監督責任、紀委領導班子成員發生違紀違法問題,根據中共福建省委《關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實施細則》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學校各二級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需要追究責任的,由校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向校黨委提出意見和建議,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部門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受領導幹部的職務變化和任職期限的限製。已退休但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需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五章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紀委、監察專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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