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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關於貫徹《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的實施意見
2021-10-03 16:58   學習強國

為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福建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加強黨對統一戰線工作的全麵領導。地方黨委對本地區統一戰線工作負主體責任,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七個方麵主要職責開展統一戰線工作;其他部門、單位的黨委(黨組)參照履行相應統一戰線工作職責。

各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一戰線工作第一責任人,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應當帶頭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地方各級黨的機關工委依照授權,加強對同級黨和國家機關統一戰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堅持和完善大統戰工作格局,地方黨委成立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書記擔任,辦公室設在同級黨委統戰部。

(二)強化統戰部門職能職責。統戰部是黨委主管統一戰線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了解情況、掌握政策、協調關係、安排人事、增進共識、加強團結等職責,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履行十五個方麵的主要職責。

(三)明確統戰工作機構設置和幹部配備。地方黨委設置統戰部。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省、市兩級黨委派出機關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黨委派出機關的內設機構實行綜合設置的,應當明確專人負責統一戰線工作。鄉(鎮、街道)黨組織配備統戰委員。有統一戰線工作對象的單位,黨組織應當有人負責統一戰線工作。有關人民團體明確相關機構負責統一戰線工作。公辦本科高等學校黨委應當設置統戰部;統一戰線工作任務重的有關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黨委設置統一戰線工作機構;其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明確機構和專人負責統一戰線工作。

設區市黨委統戰部部長一般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縣級黨委統戰部部長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或者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長按照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配備。民族宗教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具備條件的,可以擔任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工商聯黨組書記由同級黨委統戰部副部長擔任。高等學校黨委統戰部部長擔任同級黨委常委或者不設常委會的黨委委員,任用情況報省委統戰部備案。

(四)加強統戰部門自身建設。各級統戰部門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工作的重要思想,切實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

二、加強和改進統一戰線各領域工作

(五)加強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工作。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支持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的職能。地方黨委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開展政黨協商;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與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以及其他方麵的協商。地方黨委和政府應當完善知情明政、考察調研、工作聯係和成果反饋機製;每年委托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就重大問題開展重點考察調研;邀請民主黨派負責同誌和無黨派人士代表參加有關會議、活動、調研;政府有關部門應嚴格落實與民主黨派、工商聯的對口聯係製度。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加強自身建設。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所在單位應當為其參加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和民主黨派等組織的會議、培訓和考察、調研等履職活動提供必要保障,所獲得民主黨派中央、省委會的表彰獎勵應當作為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

(六)做好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加強思想引導,支持發揮作用,組織黨外知識分子參加統一戰線工作和活動。省、市、縣(區)以及黨外知識分子比較集中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經批準,可以成立黨外知識分子聯誼會。省、廈門市、福州市應當建立留學人員組織;留學人員比較集中的其他城市和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可以成立留學人員組織。

(七)做好民族工作。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全麵貫徹黨的民族政策,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加強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建設,支持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基地建設。做好城市民族工作,健全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製。健全完善掛鉤幫扶民族鄉村工作機製,助推民族鄉村振興。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動閩台各民族文化交流合作。

加強少數民族幹部和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少數民族人口5萬人以上的設區市、萬人以上的縣(市、區)和千人以上的鄉(鎮、街道)黨委或者政府領導班子,應當配備1名以上的少數民族領導幹部;少數民族人口5萬人以上的設區市、萬人以上的縣(市、區)人大或者政協領導班子,應當配備1名以上的少數民族領導幹部;少數民族人口5萬人以上的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應當各配備1名以上少數民族領導幹部;民族鄉鄉長應當由建立民族鄉的少數民族幹部擔任。密切聯係少數民族代表人士,重視培養少數民族黨外知識分子骨幹,積極培養少數民族專業人才。

(八)做好宗教工作。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構建積極健康的宗教關係。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和人才培養。完善法規體係,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推進聯合執法,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宗教工作網絡和鄉(鎮、街道)、村(社區)兩級責任製,建立健全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責任追究製度。鄉(鎮、街道)黨委應當有領導幹部分管宗教工作,鄉(鎮、街道)、村(居)應當明確專人負責。

(九)做好非公有製經濟領域統一戰線工作。全麵貫徹信任、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深入開展理想信念教育,推動構建親清政商關係,促進非公有製經濟健康發展和促進非公有製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定期評選表彰福建省非公有製經濟優秀建設者。完善政企溝通協商製度、黨政領導幹部與非公有製經濟人士聯誼交友以及掛鉤聯係重點企業和商(協)會製度,完善民營企業訴求反映和權益維護機製。暢通非公有製經濟人士有序政治參與渠道,引導規範政治參與行為。

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組織,加強基層商會組建,推動商會組織覆蓋民營經濟各個行業和領域,推動統一戰線工作向商會組織有效覆蓋。在商會組織中建立統戰工作聯絡員。支持商會發揮作用,推進商會改革發展。加大對異地商會的聯絡引導力度,促進閩商回歸。

工商聯對所屬商會履行業務主管單位職責。工商聯黨組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履行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基層工商聯建設,創建“五好”工商聯、“四好”商會。

(十)做好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堅持信任尊重、團結引導、組織起來、發揮作用的思路,分類分眾施策,發揮新的社會階層人士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中的重要作用。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聚集的地區,應當結合實際探索建立各類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誼組織,持續推進實踐創新基地建設。與新的社會階層人士聯係密切的黨政部門、群眾團體、社會組織等應當發揮職能作用,新的社會階層人士所在街道、社區、園區、企業等的黨組織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共同做好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統一戰線工作。

(十一)做好港澳台統一戰線工作。全麵準確貫徹“一國兩製”、“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針,加強閩港澳交流交往,發展壯大愛國愛港、愛國愛澳力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確保“一國兩製”實踐行穩致遠。貫徹執行黨中央對台工作大政方針,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廣泛團結海內外台灣同胞,積極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推動閩台交流交往,努力打造台胞台企登陸的第一家園,發展壯大台灣愛國統一力量,不斷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指導相關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在港澳台統一戰線工作中發揮作用。

(十二)做好海外統一戰線工作和僑務工作。統籌國內僑務和國外僑務工作,加強思想政治引領,凝心聚力同圓共享中國夢,加強華僑、歸僑、僑眷代表人士工作,廣泛團結和凝聚閩籍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等,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複興,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三、加強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

(十三)加強黨外代表人士的發現儲備。各級建立的優秀年輕幹部隊伍中,黨外幹部的比例一般不少於15%。繼續執行把一部分優秀人士留在黨外的政策規定。對個別需要吸收入黨的,由同級黨委審議後,征求上級黨委組織部、統戰部的意見。高等學校黨委應當重視做好黨外人才的儲備培養和資源配置工作。每年錄用的選調生非中共黨員應當占10%左右。

(十四)加強對黨外代表人士的教育培養。黨外代表人士每五年輪訓一次,參加調訓對象所在單位在時間和經費上給予保障。擬推薦使用的黨外幹部,需要參加社會主義學院或黨校(行政學院)培訓,因特殊情況在使用前未參加培訓的,在一年內補訓。將黨外幹部納入黨政領導幹部交流總體安排。加強黨外代表人士實踐鍛煉基地建設,定期選派黨外中青年幹部到基地掛職鍛煉。

(十五)做好黨外代表人士的選拔任用工作。各級人大、政府、政協換屆時,要按照要求配備黨外領導幹部,上級黨委對人事安排方案進行嚴格審查。本地沒有黨外幹部合適人選的,可通過交流選配;黨外幹部確實不能配齊的,應當留出空額,適時增補。符合條件的縣級以上民主黨派主委、工商聯主席、無黨派代表人士一般應當進入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除特殊情況外,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子中的黨外代表人士應當與擔任同級職務的黨內幹部享受同等待遇。

(1)落實黨外代表人士在人大安排規定要求。黨外代表人士在縣級以上人大代表中不少於35%,在人大常委會委員中不少於30%,在人大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委員中應當保持適當比例,人大常委會領導班子成員中應當至少有1名黨外代表人士擔任副主任,省、設區市人大常委會中至少有1名黨外代表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

統戰部門會商有關部門,負責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外候選人的推薦提名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邀請華僑列席會議,邀請列席會議的華僑人選,由統戰部商有關部門推薦。

(2)落實黨外代表人士在政府安排規定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幹部。各級政府部門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可以配備黨外幹部擔任領導職務,省、設區市政府應當有三分之一以上工作部門配備黨外領導幹部,縣級參照執行。符合條件的黨外幹部可以擔任政府部門(單位)行政正職。縣級以上政府組成部門中應當配備2名左右黨外正職。統戰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安排黨外代表人士擔任政府領導職務的工作。

(3)落實黨外代表人士在政協安排規定要求。黨外代表人士在各級政協中應當占有較大比例,在換屆時委員不少於60%,常委不少於65%,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委員中應當占有適當比例,在政協領導班子中副主席不少於50%,並有一定數量的黨外專職副主席。省、設區市政協應當有1名以上黨外代表人士擔任專職副秘書長,若幹名黨外代表人士擔任兼職副秘書長。

各級政協委員人選推薦工作應當堅持廣泛協商,黨內的由組織部門提名,黨外的由統戰部門提名。建議名單由統戰部門彙總並征求有關方麵意見後,由組織部門報同級黨委審定,之後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邀請列席政協會議的華僑、港澳人士、台灣人士、異地商會負責人的人選,由統戰部門商有關部門推薦。

(4)做好黨外代表人士在司法機關和其他方麵的安排工作。各級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應當配備黨外幹部,統戰部門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安排黨外代表人士擔任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領導職務的工作。高等學校領導班子中應當配備黨外幹部,符合條件的黨外幹部可以擔任行政正職。加大在群團組織、科研院所、國有企事業單位、中高等學校領導班子中選配黨外幹部的力度。堅持文史研究館統戰性、榮譽性的性質,黨外館員不少於70%。文史研究館領導班子中應當配備黨外代表人士。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聘請黨外代表人士擔任特約人員。舉薦黨外代表人士在有關社會團體任職。

根據政策規定,合理確定各級人大代表候選人和各級政協委員中民營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的數量。

(十六)加強對黨外代表人士的管理。統戰部門負責牽頭協調黨外代表人士管理工作。黨委有關部門、人大常委會和政協黨組、黨外代表人士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各負其責,加強日常管理考核。發揮黨外代表人士所在黨派和團體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

(十七)搞好黨同黨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保證黨外幹部對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揮權、處理問題的決定權、人事任免的建議權。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黨外領導幹部列席黨委(黨組)會議。

(十八)做好黨外幹部工作。各級黨委應當把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納入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在優秀年輕幹部隊伍中統籌考慮黨外幹部。建立健全組織部門、統戰部門協作配合機製和黨外幹部工作聯席會議製度。在動議和討論決定黨外幹部的任免、調動、交流前,應當征求統戰部門的意見。

四、加強統一戰線工作保障和監督

(十九)強化工作保障。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製定完善支持統一戰線工作的政策,做好保障工作。省委統戰部、省人社廳按規定每四年一次評選全省統戰係統先進集體和先進工作者,並給予表彰獎勵。

(二十)加強督促檢查。各級黨委(黨組)應當落實全麵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條例》和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條例》和本實施意見執行情況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和考核體係,納入政治巡視巡察、監督執紀問責範圍,定期開展檢查督導,推動落地落實。對違反《條例》和本實施意見有關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以及危害程度,對相關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



2015年12月3日中共福建省委印發的《福建省貫徹〈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的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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