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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同學會(留學人員聯誼會)章程
2021-11-01 17:11  

(2021年1月22日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歐美同學會(留學人員聯誼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歸國留學人員為主體自願組成的、統戰性的群眾團體,是黨聯係廣大留學人員的橋梁和紐帶、黨和政府做好留學人員工作的助手、廣大留學人員之家。

第二條 本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開展工作,堅持政治建會、團結立會、依章治會、民主辦會、實幹興會。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圍繞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的要求,秉持修學、遊藝、敦誼、勵行的理念,堅持立足國內、開拓海外,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關於留學人員工作的方針政策,廣泛聯係、組織、動員和服務海內外留學人員,繼承發揚留學報國的愛國主義傳統,發揮留學報國人才庫、建言獻策智囊團、民間外交生力軍重要作用,把廣大留學人員緊緊團結在黨的周圍,凝聚廣大留學人員的智慧和力量,為全麵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中國夢服務,為完成祖國完全統一大業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成立於1913年,經黨中央批準,2003年增冠“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會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本會充分發揮群眾性、高知性、統戰性的特點和優勢,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團結和引領廣大留學人員為黨和國家事業銳意進取,不斷開創留學人員事業新局麵。

第五條 本會黨組發揮領導作用,保證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發揮作用的方針,落實黨和政府關於留學人員工作、知識分子工作和人才工作的方針政策。

第七條 加強對留學人員的思想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奮鬥精神,增進國情認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第八條 吸引和舉薦留學人才,做好留學人員代表人士發現、培養、使用、管理、服務工作。

第九條 引導支持留學人員創新創業,推動留學人員報國實踐,宣傳留學人員報國業績,表彰、獎勵優秀留學人員。

第十條 組織引導留學人員發揮專業優勢,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心工作和重點、難點問題建言,為黨和政府決策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一條 積極開展民間外交工作,鼓勵引導留學人員當好中外友好交流使者,服務國家總體外交大局,促進中外交流合作和友好交往,為共建“一帶一路”、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貢獻力量。

第十二條 加強同海外留學人員和留學人員團體聯係,開展科技、經濟、文化、教育、衛生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和推動海外留學人員為國服務。

第十三條 開展多種形式活動,增進留學人員之間的聯係和友誼;關心留學人員的工作、學習和生活,反映留學人員的合理意見建議,維護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為留學人員服務,建設留學人員之家。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五條 黨和政府各有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大型企業等單位和係統的留學人員組織,凡承認本會章程,向本會提出書麵申請,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六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承認本會章程的歸國留學人員,由兩名會員介紹,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在海外高等院校畢業,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

(二)國內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後,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等學習、進修或者從事講學、研究工作累計不少於一年;

(三)在國內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擔任講師、工程師及其他相應職務後,在海外高等院校、研究機構、企業等學習、進修或者從事講學、研究工作累計不少於半年;

(四)在學術上有突出成就或者對社會和留學事業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入會可不受上述條件限製,但需經會長會批準。

第十七條 在海內外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畢業,有成就、有影響的中國留學海外人員,承認本會章程,經本會聯係的海外留學人員社團及相關機構推薦,由兩名會員介紹,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十八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其代表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了解本會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 團體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了解本會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會議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關心並參加本會工作;

(四)與海內外學人、友好人士建立聯係,促進交流和友誼;

(五)介紹發展新會員;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二十二條 會員自願退會,須書麵報告本會並履行退會手續。會員有嚴重違法違紀或者違反章程的行為,本會按程序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製度

第二十三條 本會包括全國組織和各級地方組織,實行民主集中製。本會上級組織對下級組織具有業務指導關係。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其產生的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會地方組織的權力機構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其產生的同級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產生,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誌。各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會員代表大會、同級所屬團體會員、分會、專業委員會和有關方麵等經民主程序產生。各級理事會理事由同級會員代表大會經過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各級會長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組成。會長會主持召開理事會全體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決議,領導本會工作,向理事會負責。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各級會長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建議增補同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及理事會理事、會長會成員,提請同級理事會全體會議通過。但增選名額不得超過當屆同級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及理事會理事、會長會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九條 各級會長會提名,經同級理事會通過,可聘請具有留學經曆的海內外知名人士為當屆名譽會長、海外名譽會長和海外名譽理事。

各級會長會提名,經同級理事會通過,可聘請具有留學經曆的海外優秀代表人士為當屆海外理事和海外代表。

第三十條 本會可以按留學國家或者地區設立分會。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通過民主選舉產生,以上人員組成會長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在會長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可對有關重點工作和重大活動提出建議,參與籌劃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會長會領導下開展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和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的工作機構,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會提名並決定。在秘書長班子領導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會長會的決定和決議。

第五章 全國組織

第三十四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由會長會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新一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會理事和會長會成員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一屆會長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並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工作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三)修改本會章程、組織通則和選舉通則;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其它應當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六條 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時,它的任期相應縮短或者延長。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由會長會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會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領導本會工作。會長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會長會由會長或委托相關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八條 會長主持理事會、會長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托完成特定的任務。

第三十九條 秘書長、副秘書長在會長會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六章 地方組織

第四十條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省會城市,應當成立歐美同學會(留學人員聯誼會)。留學人員比較集中的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可以成立歐美同學會(留學人員聯誼會)。

地方組織的籌備、建立或者撤並,在征求上一級組織意見後,報同級黨委批準,並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四十一條 地方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會議,由同級理事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同級理事會研究同意,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並報上一級組織備案。

新一屆地方各級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同級會長會決定。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審議並通過同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級組織工作任務和有關重大事項;

(四)選舉同級理事會;

(五)選舉上一級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三條 在地方各級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同級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地區會的工作。地方各級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時,其任期相應縮短或者延長。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由會長會召集。

第四十四條 在地方各級理事會閉會期間,同級會長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地方各級會長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地方各級會長會由會長或委托相關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會長主持同級理事會、會長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或者受會長委托完成特定的任務。

第四十六條 地方各級秘書長、副秘書長在同級會長會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七章 經費和資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財政撥款,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會員和社會捐贈、機關團體資助及服務事業的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任務和事業發展之所需,並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製度。

第四十九條 本會資產包括國家撥給的動產和不動產、接受海內外人士和單位捐贈的財物、所屬事業單位擁有的資產。本會各級組織應當依法管理、使用、保護所擁有的資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經批準,不得任意調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會名稱為“歐美同學會(留學人員聯誼會)”。全國組織設在北京,名稱為“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稱為總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東城區南河沿大街111號,即成立初期原址。

地方組織名稱為“行政區劃名稱全稱+歐美同學會(行政區劃名稱全稱+留學人員聯誼會)”。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徽由象征寬闊海洋的藍色長方形背景、代表中國傳統書寫工具的毛筆和西方傳統書寫工具的羽毛筆及本會英文名縮寫組成。本會會徽為本會專有,為本會各級組織統一對外標識,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

第五十二條 全國組織“歐美同學會”的英文全稱是Western Returned Scholars Association,縮寫為WRSA。“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的英文全稱是Overseas-educated Scholar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OSAC。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為本會各級組織的統一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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