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章程

LD乐动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學校章程製定暫行辦法》等法律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校。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培養思想品德優良、教育理念先進、理論功底紮實、職業技能過硬的職業教育師資;培養道德品質優良、社會責任感強烈、理論基礎紮實、專業技術精湛,具有“三創”意識和能力的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

第四條 學校發展目標:圍繞八大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的實施,適應福建尤其是閩東南經濟社會和現代職業教育發展需要,麵向生產服務一線和職業教育,培養高素質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和職業教育師資,將學校建設成為一所特色鮮明的高水平技術師範院校。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LD乐动 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六條 學校實行兩級管理體製,逐步擴大二級學院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

第七條 學校名稱:LD乐动 。

英文名稱:Fujian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

學校地址:福建省福清市。

第二章 學校功能

第八條 學校以育人為中心,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拓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九條 學校學科專業設置涉及工學、教育學、理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按照審批機關核定的辦學規模,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依法設置、調整學科、專業和辦學規模。

第十條學校以普通全日製本科教育為主。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方案,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根據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製度。

學校建立教學管理製度,強化質量管理,加強對課程教學質量的監控與評價,確保人才培養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學校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三章 學校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LD乐动 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構建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環境,做好人才工作。

(五)堅持黨要管黨、全麵從嚴治黨,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建設,把製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製。發揮分黨委(黨總支)的政治核心作用、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六)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七)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促進校園和諧穩定。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其他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中國共產黨LD乐动 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製,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研究和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LD乐动 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 校長

第十六條 校長全麵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發展規劃,製定學校具體規章製度和學期、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學校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進行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八)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製。

第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日常行政工作決策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討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長定期向全體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工作報告。

第三節 學術機構

第二十條 學校按照有利於推進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原則,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置專門機構。各專門機構必須製定章程,明確議事規則,依照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由校內代表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的機構。

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於15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麵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製,每屆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並報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學術委員會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學術審議、學術評價、學術論證等職責,受理學術爭議,審議學科與專業設置、教學與科研計劃、師資隊伍建設與規劃、學術研究機構設置等,評議學科建設、教學科研成果、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負責學術規範、學術道德、學術風氣的建設,對涉及學術問題的其他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谘詢。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組成人員由校長提名、經校長辦公會議審定,每屆任期為4年。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履行職責,主要職責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製定學位授予辦法;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對學位授權點學科建設情況及學位授予工作進行檢查與評估。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的管理、谘詢和審議機構。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校領導、各二級學院院長、機關有關單位負責人、教師代表組成,經校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每屆任期為4年。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由分管教學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教務處處長擔任。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主要負責審議教學改革、專業建設、實驗室建設和人才培養計劃等事宜;指導教學評估工作,評審教學成果獎、教學名師獎等教學獎勵和學校規定的有關教學其他事項。

第四節 黨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精簡、高效、合理、規範的原則設置黨政管理部門和公共服務機構,其設置與調整,經學校組織人事部門調研論證,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由學校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各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務等職責。

第二十五條黨政管理部門根據學校授權,負責貫徹執行學校的決策部署,服務教學科研和師生員工,指導基層開展工作。

黨政管理部門實行部門領導負責製。各部門負責人領導本部門、單位開展工作。黨政管理部門應認真履責,牢固樹立服務師生意識,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和辦事效率。

第五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製度。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決策、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教代會代表由民主程序產生。學校尊重和支持教代會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代會有關決議和提案。教代會的職權如下:

(一)聽取學校發展規劃、隊伍建設、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四)審議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五)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領導幹部。

(六)監督學校規章製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製,全麵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二十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係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力,並履行相應的義務。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六節 群團組織

第二十九條 中國教育工會LD乐动 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是學校黨委聯係廣大教職工的橋梁和紐帶,是教職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

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學校建立兩級工會組織。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LD乐动 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

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按照團章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引領校園文化、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服務社會等方麵的作用。學校建立兩級團委組織,二級學院團委接受本學院黨組織和學校團委的領導。

第三十一條 LD乐动 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會”)是學生在學校黨委領導、學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學代會代表由各學院經民主程序產生;學生委員會委員由學代會選舉產生。學生委員會承擔學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學代會的職權如下:

(一)審議和通過上一屆學生委員會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新一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任務。

(三)修改和通過學生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五)開展學生代表提案工作。

(六)其他應當由學代會決議的事項。

學校建立兩級學生委員會,二級學院學生委員會接受本學院黨組織和學校學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在同級團組織的指導下,獨立開展工作。

第四章 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二級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的組織實施單位,接受學校的統一領導,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職責:製訂本單位發展規劃;組織和管理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製定內部工作製度和辦法;統籌管理使用本單位辦學資源;做好本單位人員的管理、考核及培養;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與管理;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二級學院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本單位思想政治教育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參與討論決定本單位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本學院院長行使職權並對本單位工作履行監督職能,對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負有重要責任。

第三十四條 二級學院院長是本學院行政負責人,主持學院行政工作。

第三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二級學院重大問題的決策形式。對涉及影響本單位發展的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麵的重要事項及關係到人、財、物等重大問題,應提交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定。

第三十六條 二級學院可設立學術委員會。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是教授參與本學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是二級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機構和其他重要事項的谘詢機構。二級學院學術委員會由高職稱教師、專業主任組成,每屆任期為2年,人員組成和產生辦法可參照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二級學院可根據需要召開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其職權參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基層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等部分任務。經費管理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接受學校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進行相對獨立的運營和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製的教職工,依法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聘任和管理;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製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合同聘任和管理。

教職工離退休以後為離退休人員。學校對於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任製、民主監督製和問責製。學校對教職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任用、晉升和獎懲的依據之一。

學校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製度、聘用合同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具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教學活動、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等權力,以及維護學校利益、尊重和愛護學生、恪守學術道德規範等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教學、科研、管理等需要,設置教師職務、其他專業技術職務、教育管理職務等,並設置相應的職務標準。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發展水平及財務狀況,依照有關規定,逐步提高教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四十五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倡導學術自由,鼓勵教師開展學術研究,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製度,為教職工提高自身教學水平、科研能力、管理服務水平提供平台。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益救濟機製,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教職工對所受處理或處分有異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提起申訴。學校按照受理程序處理教職工申訴。

第六章 學生及學員

第四十八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在本校注冊的接受高等學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在校期間具有公平使用教育教學資源、參加學術交流、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依法依規獲得學業與學位證書等權利,以及維護學校利益、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愛護並合理使用教學、生活及公共設施等義務。

第五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榮譽集體或個人稱號、頒發獎金等多種形式。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學生對學校的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或認為重大權益受到侵害的學生可以附帶提出聽證要求。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學籍管理的學生依法依規給予取消入學資格、退學等處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障機製,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注冊、接受非學曆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 理事會與校友會及校友

第一節 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需要成立LD乐动 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與社會雙向參與、雙向服務的聯係與谘詢機構,為學校辦學方向、發展規劃、人才培養等重大問題提供谘詢、建議及指導。

第五十六條 學校理事會成員及其負責人依據其章程產生,履行職責,參與學校建設和管理。

第二節 校友會及校友

第五十七條 LD乐动 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是由LD乐动 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校友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形式聯係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事業發展,通過各種形式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

第五十九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LD乐动 的校友:

(一)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曆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曆教育培訓的學員、工作過的教職工。

(二)學校授予名譽教授的社會人士。

(三)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

(四)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六十條 學校鼓勵校友積極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作出貢獻的校友,學校給予表彰或授予榮譽稱號,符合有關條件的,報上級由其表彰或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十一條 校友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校友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

第六十二條 學校資產是指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知識產權的製度。學校依法保護校名、校譽。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製度,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製。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管理製度,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加強經營性資產的監督,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包括財政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條 學校經費使用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製度,堅持勤儉辦學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誌和微章。

第六十七條 學校徽誌為內方外圓的圖章造型,運用傳統的象形意趣來詮釋大學的使命與擔當、學校的文化積澱與辦學特色。構圖來源於LD乐动 科學樓的建築外觀,設計元素包含了建校時間1977、莊重典雅的學士帽、向上向善的階梯、頂天立地的柱子和蘊藏豐富的寶盒等等,貫通曆史、現實和未來,寓意傳承使命、立德樹人、麵向未來、砥礪奮進。校標的色彩使用寶石藍設計,兼有海洋和科技元素,體現開放融合、拚搏爭先的精氣神,具有清新自然、現代時尚的美感。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學校徽誌。

第六十九條 學校確定LD乐动 掛牌日為校慶日,學校前身的建校日為學校紀念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學校的設立、分立、合並以及終止,需按規定程序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黨委會議審定後報福建省教育廳核準。核準後公布本章程。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生效之後製定的學校規章製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本章程生效之前製定的學校規章製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需要修訂時,按照第七十一條的程序和要求審議、審定,並報主管部門核準後重新發布修訂後的章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校黨委會議。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省教育廳核準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